转型时期宏观调控法治化的障碍及其实现路径
2012-01-21王新红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王新红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350108)
按照法治国家的要求,政府行为必须符合法治的要求,宏观调控是政府行为,当然也应当法治化。法治,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著名论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二是得到普遍服从的法律都是制定良好的法律。[1](199)宏观调控法治化是指国家对宏观调控制定有法律,政府宏观调控是依法进行,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并得到严格的执行。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宏观调控法治化进展缓慢。本文探讨我国转型时期宏观调控法治化的障碍及其实现路径,希望为推进宏观调控法治化进程提供支持。
一、转型时期宏观调控法治化的障碍
(一)宏观调控的技术性和灵活性
宏观调控法治化首先要求有法可依。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这个“法”应当是国会制定的法律,而不是政府自己制定的法规、规章或其他。但这在宏观调控中遇到了巨大的困难。这是由于“行政国”的出现和发展。“自从二十世纪以来,由于‘行政国’(administrative state)的出现和发展,议会中的政治精英所掌握的知识似乎也无法应对日益专业化的立法需求。随着行政管制范围的扩大以及管制事务的专业化和技术化,立法职能日益转移到行政部门。时至今日,在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法律规则大部分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由议会制定的规则反倒成了冰山一角。行政国时代的法治,与其说是‘法律的统治’(rule of law),还不如说是‘规章的统治’(rule of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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