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在网络环境中的嬗变及重构
2012-01-21魏亮洁
终身教育研究 2012年1期
魏亮洁
一、引言
在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湖南在线网络传播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以“通过网络擅自上载并传播影片的行为,并未落入原告对该影片所享有的影院独家发行权范畴”的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例中,被告未经授权就通过网络有偿许可他人下载电影的行为并未受到法律的禁止,其中缘由本文无意作进一步的探讨。值得深思的是,如果被告通过付费的方式从原告处合法下载获取该电影的复制件后,被告是否可以不经权利人的许可而将该复制件以转让或下载等形式牟利呢?换句话说,被告是否能以网络环境中“发行权一次用尽”的原则阻却权利人的许可?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又称首次销售原则,它的含义是:“虽然著作权人享有以所有权转移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但作品原件和经授权合法制作的作品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或赠与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法控制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再次流转了。”[1]147显然,该原则存在的基础在于体现智力成果的作品与其有形载体的不可分性:任何一个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都有双重属性,即物权法意义上的“有体物”及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这样,对原件或复印件的处分,就有可能发生所有权与发行权之间的冲突。特别是当买受人在公开市场出售合法购得的作品原件或复印件时,两种权利的冲突变得异常激烈,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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