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民营经济在竞争性领域的主体地位
2012-01-21卓勇良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卓勇良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研究所,浙江 杭州 310025)
民营经济
确立民营经济在竞争性领域的主体地位
卓勇良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研究所,浙江 杭州 31002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发展逐步得到重视和支持,目前事实上已形成了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经济格局,但当前民营经济方针仍然与实际状况有若干距离,造成了一些矛盾和困惑。中国的民营经济具有清晰的人格化产权主体特点、社会化特点以及高度公共化特点,与传统意义上的私有制经济具有本质区别。民营经济是群众自主创业的必然产物,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建议确立民营经济是竞争性领域主体的方针,以推进民营经济和公有制经济更好的发展。
民营经济;产权主体;竞争性领域;所有制性质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迅猛崛起,有力促进了中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然而民营经济发展方针分别止步于1997年和2002年(基本经济制度,1997年至今;毫不动摇鼓励支持,2002年至今),十余年内未能进一步创新,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当前,亟需提出确立民营经济竞争性领域主体地位的重大方针,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大业。
一、关于民营经济方针的重大演进
改革开放的前30年,我国逐步形成了单一公有制经济格局。新中国建立初期,党和政府并不排斥“资本主义性质的工商业”,然而1953年开始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施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初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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