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规范超越:吴英案的罪与罚
2012-01-21高艳东
中外法学 2012年2期
高艳东
一、 引言:非典型集资诈骗案与典型判决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被逮捕,2008年11月,金华 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吴英提起公诉。2009年4月16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从2003年起,吴英在浙江省东阳市开办了美体沙龙等企业,2006年注资5000万设立了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起,吴英以合伙和投资为名高息集资,本色集团成立时,已经负债1400万元,为能继续集资,吴英用集资款注册了多家本色系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吴英采用虚假宣传等方法,给公众造成其公司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截至2007年,先后从林卫平等11人处集资7亿多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利息、购买房产、汽车、珠宝、公司运营及个人挥霍等,至案发时尚有3.8亿多元无法归还。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不服一审判决,2010年1月,以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欺诈行为、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借款系单位行为等理由,提起上诉,要求宣告无罪。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做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死刑判决。[注]有关法院判决、裁定的内容均引自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即“(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和“(2010)浙刑二终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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