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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权消灭说的“名”与“实”

2012-01-21霍海红

中外法学 2012年2期

霍海红

我们可以就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哪怕我们并不能就该问题的答案达成一致意见。[注](印)阿玛蒂亚·森:《理性与自由》,李风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513。

——[印]阿玛蒂亚·森

源于苏联的胜诉权消灭说,在我国民法学上长期居于通说地位,注参见佟柔、赵中孚、郑立主编: 《民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 年版,页79; 王作堂等:《民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年版,页125; 马原主编: 《中国民法讲义》( 上册),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1986年印刷,页165;凌相权、余能斌:《民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页205;唐德华主编:《民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页118;李由义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页156;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页136;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193;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209;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页146。只是近些年来多遭批判。注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744-745;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745;郑云瑞:《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319;汪渊智:“论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山西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页49。然而,既有批判多着眼于列举胜诉权消灭说概念和逻辑的难以自圆之处,对于胜诉权消灭说自身仍缺乏全面的理解和变迁解释,而理解实际上构成了批判的前提,甚至是一种更有力的批判。直接促使笔者写作本文的是如下事实:我们对权利消灭说、诉权消灭说和抗辩权发生说等效力学说立法例存在诸多误解,这些误解性论说反过来又常常成为我们支持胜诉权消灭说的“有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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