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制的政治哲学意义从施特劳斯学派与共和主义学派的争论切入
2012-01-21丁晓东
中外法学 2012年2期
丁晓东
一、 问题的提出
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一书的开篇中,施特劳斯引用了《独立宣言》中广为人知的一段话:“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他们的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注](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出版社2003年版,页1。在施特劳斯看来,自然权利的观念对于促进美国成为最强大繁荣的国家具有重要影响,但在二战之后,美国人民接受了社会科学的事实与价值的分野,淡忘了曾经倚重的自然权利。[注]同上注,页1-3。这种淡忘让施特劳斯感到非常遗憾:“今日人们对于自然权利的需要,一如数百年甚至上千年一样地显明昭著。拒斥自然权利,就无异于说,所有的权利都是实在的权利(positive right),而这就意味着,何为权利是完全取决于立法者和各国法院的。”[注]同上注,页3。
如果单从施特劳斯对《独立宣言》的引用以及赞扬来看,似乎可以断言,施特劳斯是现代自然权利的捍卫者,因为《独立宣言》所使用的这段语言是现代自然权利思想的经典表述。然而,另一方面,施特劳斯却又众所周知地被认为是古典自然正当(natural right)的信徒,对现代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似乎并无好感。在施特劳斯的著作中,他明确地将二者区分开来,认为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阿奎那的古典自然正当理论强调人和政治体的完善,以及自然法引导下的正当生活;而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所开创的现代自然权利理论却强调人人平等的天赋权利,强调政治体的正当性建立在保护人的天赋权利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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