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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证:法律论证程序伦理的灵魂助产术苏格拉底“反证法”的意义

2012-01-21温晓莉

中外法学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律

温晓莉

一、 苏格拉底“反证法”的灵魂:程序伦理

反证在法律论证中是揭示事实真相,逼出真知的最重要一步。它源于古希腊智者学派提出的一个著名辩证法原理:凡一正题必有一反题。[注]参见叶秀山:《苏格拉底及其哲学思想》,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页168-169。若在论辩中反证缺失,论辩者再振振有词地自说自话,也只是诡辩,而不是辩证法。这自古希腊产生的“说话”传统,后来成为西方判断政治与法律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方法,也是西方法治程序正义的重要原则:“自己不能成为自己问题的法官”的理念支撑之一。这也否定了中国传统政治惯于以“自查、自省、自纠”方式在现代公民社会实现公共治理的合法性,从而为一个社会政治与法律文明发展中,异议、异见对揭示真相、发现真知的必要性,提供了重要的伦理基础。

反证在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中必须要满足法律判断证成的“外部证成”条件:即必须符合法律秩序的有效标准——程序正义。[注]参见(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版。舒国滢:《走出“明希豪森困境”(代译序)》,页14-16。而这一理念的思路则可追溯到古希腊苏格拉底对智者对话论辩实践方式的改造。

苏格拉底在充分吸收智者对话论辩实践中的辩证法和修辞学的积极之处时,也看出了智者认识与论证方法的缺陷。他在与智者高尔吉亚讨论法庭的辩论艺术时,一针见血地指出智者的问题所在:修辞和论辩术本在于征服听众的“灵魂”,是为了促使“灵魂”的健康,但由于它缺乏最根本的对“人是什么”以及“认识自己”的真正思考,反而成了毒害灵魂的“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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