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能力:本原与异化
2012-01-21陈帮锋
中外法学 2012年2期
关键词:能力
陈帮锋
对民事责任能力(以下简称责任能力)的争论,尽管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前鲜有发生,但近十多年以来却从未间断过。至2010年8月2日为止,以“责任能力”为篇名的关键词在CNKI搜索,有54篇文章,而且主要是1999年以后才发表的。其中,见解独到的论文不在少数。[注]以时间先后为序,主要有:李庆海:“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田土城:“论民事责任能力”,《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刘保玉、秦伟:“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冯兆蕙、冯文生:“民事责任能力研究”,《河北法学》2001年第6期;余延满、吴德桥:“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问题——与刘保玉、秦伟同志商榷”,《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尹田:“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辨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匡爱民、魏盛礼:“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理论的重新检讨——兼论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归属的立法选择”,《河北法学》2004年第12期;丁文:“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之反思与重构”,《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孙毅:“处于多重语境中的民事责任能力”,《北方法学》2007年第1期;魏盛礼:“民事责任能力范畴分析”,《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陈家新:“民事责任能力研究——换一种思路认识民事责任能力”,《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郑永宽:“论民事责任能力的价值属性”,《法律科学》2010年第4期。但在方法论上,论者只是在中国语境下探讨责任能力的概念、本质及判断标准,而未能警觉到其舶来之品性与不同制度背景的意义,所得出的结论当然难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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