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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理论的方法论意义兼与刘艳红教授商榷

2012-01-21周光权

中外法学 2012年2期
关键词:规范理论

周光权

刘艳红教授最近撰文,对客观归责理论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其主要观点是:①客观归责理论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一样,是因果关系理论,而不是归责理论。②客观归责理论的客观性判断中,有很多主观要素,因此其判断并不客观。③客观归责理论混淆了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违法性和责任的关系,削弱了阶层犯罪论体系所具有的人权保障机能。由此,刘艳红教授得出我国刑法学应该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而没有必要引进客观归责理论的结论。[注]刘艳红:“客观归责理论:质疑与反思”,《中外法学》2011年第6期。刘艳红教授的观点,基本上是日本通说刑法理论的中国翻版,在我国刑法学界也有一些赞同者。持类似观点的学者认为:如果对实行行为作实质评价,同时,对因果关系不是仅仅从存在论的意义上,还要从规范的、论理的意义上进行理解;[注](日)野村稔:《刑法总论》,全理其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页125。与此同时,对相当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作审慎的、分步骤的判断,就基本上可以得出客观归责理论“不要说”的结论。[注]例如,山口厚教授就认为:在日本,“相当因果关系说之所以成了通说,是因为,即便是肯定了实行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的事实关系,但就连经历了极其异常的经过而产生了结果的场合也肯定因果关系,由于引起了该结果而肯定犯罪的成立,可以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因此,在相当因果关系说来说,就要求实行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有相当性,通过这种相当性来对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因果关系加以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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