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政模式?巴克尔对中国“单一政党宪政国”体制的研究
2012-01-21强世功
强世功
一、 问题的提出
如何理解当下中国的宪政体制?当下中国是否存在着宪政?这些问题已成为中国学者在过去几十年来或明显或潜在的辩论话题,而这样的辩论同样具有西方思想的背景。
18世纪以来,现代国家开始用宪法组织起来时,宪政(constitutionalism)这个概念就用来表达用宪法组织国家且政治运作按照宪法规定进行的政治形态,而宪法作为一个国家最高的法律,无疑反映这个国家最高的价值追求。二战以来,基于自由主义与法西斯主义及随后冷战以来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等不同价值之间的意识形态对立,自由主义为了战胜其他价值,开始强调宪法所体现的价值要素,导致“宪政”概念逐步脱离“宪法”概念,变成某种价值的体现。若从价值角度来讨论宪政,至少有五种宪政形态:传统国家主义宪政(traditional nationalist constitutionalism)、超国家宪政(transnational constitutionalism)、自然法宪政(natural law constitutionalism)、神权宪政(theocratic constitutionalism)和理性主义宪政(rationalist constitutionalism)。[注]Larry Catá Backer, “From Constitution to Constitutionalism: A Global Framework for Legitimate Public Power Systems”,113 Penn State Law Review, 101(2009).
在众多的宪政价值中,自由主义宪政所体现的价值随着二战和冷战的胜利而获得了某种普遍性,由此成为评判其他宪政体制的理想标准。不仅自由、人权成为宪政的核心价值,而且有限政府、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和违宪审查之类的制度安排,甚至民主选举、多党轮流执政之类的政治制度都成为理想宪政的标准。[注]Louis Henkin, “A New Birth of Constitutionalism: Genetic Influences and Genetic Defects”, 14 Cardozo L. Rev. 533 (1993). (美)亨金:《宪政与权利: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郑戈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按照这个宪政标准,体现其他价值的宪政可能就不是宪政,甚至乃是反宪政(anti-constitutionalism)。于是,“宪政”概念就逐渐变成了操控意识形态正当性话语的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