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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改革与宪制:“八二宪法”及其演进逻辑一种政治宪法学的解读

2012-01-21高全喜

中外法学 2012年5期

高全喜

今年是“八二宪法”颁布三十周年,“八二宪法”是中国改革史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以经济先行的常态国家建构具有了正式的宪法基础,同时也正式开启了改革时代法制建设的大幕,设定了法制建设的合法性基础和边界。然而,这又不是一次孤立的、与传统彻底断裂的创新事件,而是在政治决断和根本法意义上对“五四宪法”甚至《共同纲领》的一种结构性的回归。正是在具有回归内涵的改革进程中,新中国的法统才具有了宪法上的连续性和正当性,改革才始终在相对保守的改良主义轨道上前进,而没有演变成再一次的激进主义革命。自“八二宪法”始,中国赢得了三十年的改革建设稳定时期,迅速在经济、社会、民生、法治等诸多层面形成了某种“中国经验”,且颇具规模化和结构性意义。然而,这毕竟是一部“改革宪法”,[注]关于改革宪法的较为准确的解释与论述,参见夏勇: “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一部在执政党领导权体制下的宪法。“八二宪法”在序言和总纲中写下了内涵极其丰富的宪政民主制度要素,但其条理化、程序化和制度化进程并不显著。[注]田飞龙博士将这里的“条理化、程序化和制度化“设定为政治宪法学的基本理论任务,参见田飞龙:“政治宪政主义——中国宪政转型的另一种进路”,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届博士学位论文。“改革宪法”已然确立了“宪法出场,革命退场”[注]这就是我近年来屡屡强调的“革命的反革命”逻辑,具体参见高全喜:“宪法与革命及中国宪制问题”,《北大法律评论》第11卷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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