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三大争议
2012-01-19张贺
中国报道 2012年5期
关键词:管理
本刊特约记者 张贺
此次《著作权法》修改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现实需要而作出的首次主动、全面的调整。在法定许可范围、侵权赔偿标准、著作权集体管理等三方面争议较大。

4月11日,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与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举行了媒体通气会,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部分条款的相关内容提出了修改建议。
国家版权局网站3月31日发布公告,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开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出版界、影视界等对于此次修法基本认同,但音乐界对此反应强烈,一些音乐界人士称,如果相关法条不作修改或删除,他们将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什么一次修法会引发如此巨大的关注和反响?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究竟会给中国的著作权保护带来哪些变化?
首次主动修法,更具实际操作性
目前我国实行的《著作权法》是1990年制定的,分别于2001年和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主要是为了满足当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直接需要,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要求。所以这两次修订都具有被动性和局部性的特点。
此次修订则由国家版权局主导,自2011年7月13日正式启动,是对《著作权法》的首次主动修改。
一些接受采访的法律界人士和著作权人认为,与现行法律相比,本次修改的最大特点是使《著作权法》更具实际操作性,对于社会普遍关心的现实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次修改增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范围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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