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模特冒充警花”能定招摇撞骗罪吗?
2012-01-05徐明轩
博客天下 2012年33期
徐明轩
刑法有其谦抑性,不是所有问题都需要最严厉的制裁。对冒充警花者做出治安管理拘留的处罚,足以教育当事人、并警告效尤者
“作为一个警花,我压力好大啊……整天和政府的领导吃喝。”
今年7月,一则以民警口吻发的微博引起网友关注。配图中,一名上身穿警服的女孩,正在套黑色丝袜。她称自己在老家“打着警花、模特的称号,天天吃喝谈项目、招商引资”。该微博累计被转发500余次,评论300余次。
经查,发微博的是23岁的河南人王某,业余平面模特。她称图片是之前拍的广告宣传片,此举的目的是赚取点击率,炒作自己,提高知名度。
11月26日,丰台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王某成为在微博上冒充警察获刑的第一人。王某则认为,自己及时删除微博,没有造成很恶劣的影响,且发布的照片是艺术照,穿的也不是真的警服。
这起判决也引起了争议。
我国刑法规定了招摇撞骗罪: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招摇撞骗,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处3到10年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王某的警服照穿着比较暴露,并称自己以“警花”身份去陪酒,的确严重贬损了警察的公众形象,但是否达到必须受到刑事追究的程度呢?
刑法有其谦抑性,不是所有问题都需要使用这种最严厉的制裁。对王某作出治安管理拘留的处罚,是否就足以实现教育当事人、并警告效尤者的目的了呢?
况且,王某贴出警服照当天,就被网友举报,其恶劣影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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