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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江泽民依法执政思想比较研究

2011-12-31于娟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1年28期

于娟

摘要:本文从发展历程、内涵、创新三个层面比较分析邓小平和江泽民的依法执政思想,对于我们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与毛泽东思想的政党观,推动中国政党制度改革和发展,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依法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执政方式

依法执政作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法治国家初步形成的表现。在理论的提出和形成体系长期发展的过程中,邓小平作为我国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创始人,为创建依法执政的理论体系作出了重大贡献。江泽民同志在全面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 更注重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执政理论体系问题的研究和探索,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邓小平同志的依法执政思想,并努力将之付诸实践。比较分析邓小平和江泽民的依法执政思想,对于正确认识和评价邓小平依法执政思想的历史作用和科学价值,以及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理解江泽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都意义非凡。

依法执政思想形成历程比较

(一)邓小平依法执政思想形成历程。中国国民党“党国合一”和“一党独裁制”统治的长期存在,使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就产生了“党权高于一切”和“以党治国”观念,邓小平针对这种观念在党内的不良影响进行了深刻的批评。他指出:“假如说西欧共产党带有若干社会民主党的不良传统,则中国共产党或多或少带有一些国民党的不良传统。某些同志的‘以党治国的观念,就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他认为“以党治国”观念使“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便改变上级政府法律,”使得“政府没有威信,党也脱离了群众,这实在是最大的蠢笨”。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内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仍然长期存在。为此,邓小平在1978年12月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法制”,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往往把领导人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话就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他提出,要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它各种必要的法律。

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更明确指出,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是一个惨痛的教训,为了防止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重演,要“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

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谈话中,谈到如何解决改革开放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时,明确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从邓小平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对“以党治国”观念进行尖锐批判和强调依法令执政,可见其“依法执政”思想已经初步形成。在此思想的基础上,新中国成立后,邓小平又多次强调“党要管党”,“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的“依法执政”思想,邓小平依法执政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党建理论的重大发展,理论指导意义非常重大。

(二)江泽民依法执政思想形成历程。1996年,江泽民在中南海举办的第三次法制讲座会上,第一次正式地提出“依法治国”的概念,并为之进行了具体阐述。之后又在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定为治国的基本方针。

1998年,经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进宪法,得到了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

党的十五大把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作为面向新世纪党的建设的重大课题,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崭新的治国方略,不断实现党从万能管理者到政治领导者的角色和职能的转换、由人治色彩浓厚的治国方式向依法治国的转变。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善于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实现了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法治选择,是对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理论以及邓小平依法执政思想的重大贡献和发展。

二、依法执政思想内涵比较

(一)邓小平依法执政思想主要内涵

1、根本转变党的执政方式。邓小平认为, 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政权机关具有绝对的领导地位, 而这种领导地位是政治领导。党的指导机关“只有于必要时用党的名义向政府提出建议的权力, 绝对没有命令政府的权力”, 政府机关的支部也“无权干预各种行政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邓小平针对党和国家普遍存在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 进一步提出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 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 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 逐步实现党政关系、政企关系的制度化、法律化, 从制度上规范党和政府的关系。

2、健全行政法制。针对行政管理中出现的种种弊端,邓小平提出要建立行政法规以解决过分集权、官僚主义等严重问题, 尤其要健全人事立法以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 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调动和轮换制度, 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等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在邓小平行政法治理论的指导下, 我国行政法制逐步完善。

3、严格行政执法。邓小平强调指出, 要“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不管谁犯了法, 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 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对于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 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 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 不利于在全体人民心中树立法律观念”。只有如此, 才能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 才能把我们的政府真正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有限的“法治政府”, 进而实现“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目标。

(二)江泽民依法执政思想主要内容

1、依法执政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巩固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与途径。离开党的领导,就谈不上依法执政。坚持依法执政,必须以坚持党的领导为前提,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由党取代政府对社会直接发号施令,将党的方针政策或决议命令直接变成国家政权和社会民众的行为准则。党的意志要对社会产生普遍的效力,就必须按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党不能绕开法律实施对社会的领导,应当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来实现自己对社会的执政权力。

2、依法执政的关键在于把党的领导制度化、法律化。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依法执政要求党必须按照法治的原则通过法律和法定程序实施对国家的领导。党组织作为社会团体,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必须像普通人一样遵守宪法和法律。当党作为执政党履行领导和执政责任时,除遵守宪法和一般法律外,还必须遵守规范党的执政活动的专门法。

3、依法执政的活动方式必须合法。坚持依法执政,在依法处理党组织与国家政权的关系的同时,要使党员干部参与国家政权机关的途径必须合乎民主的原则和国家法律的要求。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表现为党组织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还表现为党组织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领导干部,使党依法进入政权组织,掌控国家政权。党虽执掌国家政权,但不能直接向国家机关派遣和任命领导干部,国家机关的运作都有法律的规范,党坚持依法执政,就必须遵守法律,不以自己特有的权力干预法律对诸种社会关系的规范。

三、江泽民对邓小平依法执政思想的发展创新

(一)依法执政的依据。邓小平早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就明确强调党的执政依据就是当时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和国家法令,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合法性在经宪法确认后,还应当“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通过党章和宪法法律规定的合法方式实施领导权,依照宪法对执政党自身实行法律约束。

江泽民同志强调执政党依法执政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他指出:“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防止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和干扰执法的现象”。“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正确处理党的主张与国家法律的关系问题上,江泽民强调: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把党的各项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这样就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了”。

(二)依法执政的活动方式

邓小平针对“直接向政府下命令”的国民党错误观念和党包办代替一切的斯大林模式的影响,很早就深刻认识到了党的领导如果介入国家政权的运作,则混淆了党的工作和国家机关工作所应有的界限,民主政治中的代表者与被代表者之间,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关系就必然变得紊乱,党和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必然被剥离,也必然导致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导致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泛滥。从现代法治的角度看,“党要管党”、党政职能分开正是现代法治国家执政党依法执政和政府依法行政应当奉行的基本准则。

(三)依法执政的组织机制。邓小平针对党内组织机制的合法性和民主性问题,创新了的“党的代表大会的常任制”。理顺了党内的决策组织、执行组织和监督组织间的相互关系,明确了党内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职责范围,确定了代表者与被代表者,授权者与被授权者之间的责权关系。

江泽民在此基础上强调: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 ,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 ,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 ,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 ,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在江泽民发展邓小平“党的代表大会的常任制”思想的指引下 ,地方党委开始注重党的全体委员会的民主作用,这对于改革用人制度 ,增强党内民主和党内法治 ,从根本上解决党内的腐败问题有着重要的示范意义。

四、结语

综上所述,邓小平、江泽民的依法执政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不同阶段的中国实际相结合过程中所形成的富有特色的执政理念,是中国执政党建设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比较研究二者的依法执政思想,必将指引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深刻变革,为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指明方向,对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发展,加强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进而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目标不可或缺。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4;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4;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4;

【4】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1卷)[M].人民出版社,2006;

【5】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2006;

【6】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M].人民出版社,2006;

【7】江泽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在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的讲话[R].1996.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