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与强制:地缘性村落互助合作的维持及其趋势——基于皖中地区一个移民村落的实地考察
2011-12-31□陈锋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1期
□ 陈 锋
一、问题的提出
费孝通认为,“在中国乡土社会中,不论政治、经济、宗教等功能都可以利用家族来担负,为了要经营这许多事业,家的结构不能限于亲子的小组合,必须加以扩大”[1](PP39),这样,“中国的家是一个事业组织,家的大小是依着事业的大小而决定的”[1](PP39)。也就是说,乡土社会的互助合作机制是“采取了差序格局,利用亲属的伦常去组合社群,经营各种事业”[1](PP39)。然而,这里暗含着的一个基本判断是:村落作为中国乡土社会基本单元,其内部的基本关系是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他认为“世代间人口的繁殖,像一个根上长出的树苗,在地域上靠近在一伙。地域上的靠近可以说是血缘上亲疏的一种反映,区位是社会化了的空间……血缘和地缘的合一是社区的原始状态”[1](PP66)。纵然他承认中国存在没有血缘关系的人能结成一个地方社群,即地缘村落,但他也坚持认为在传统中国这样“稳定的社会中,地缘不过是血缘的投影,不分离的”[1](PP66)。因此,《乡土中国》中,地缘建构的村落仅作为一种次生现象来解释,认为这样的村落是血缘村落分裂的结果,在性质上还是属于血缘类型。那么,费孝通主要基于血缘建构的乡土社会,家族则包括了生育以外的功能,尤其是互助合作的功能。
相关的研究都关注到了这个问题,与费孝通观点相仿,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血缘是农民社会联系的主要纽带,交往最多的自然是亲戚,血缘关系是先天形成的,家庭和家族为农民提供了最直接的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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