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实证考量
2011-12-25吴专生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吴专生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慈溪 315300)
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实证考量
吴专生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慈溪 315300)
逮捕必要性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未得到充分适用,导致逮捕率居高不下。未明确逮捕权的司法权属性和不捕后的配套保障措施不足,导致逮捕必要性条件适用率低。确立逮捕权的司法权属性,可以促进对逮捕必要性条件审查方式的改革;对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革并合理的增加其他保障措施,可完善不捕后的配套机制。
逮捕必要性条件;司法权;保障措施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应当依法逮捕”。逮捕的必要性条件对逮捕程序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有观点认为应当就逮捕审查程序建立听证制度,扩大逮捕决定者获取逮捕必要性的信息渠道[1]。还有观点认为应当通过立法,以列举的形式明确规定无逮捕必要的情形[2]。逮捕的必要性条件在何种程度上影响着逮捕率,逮捕必要性条件为何未得到充分适用,这些都有研究的必要。通过对逮捕措施的适用、起诉、判决等数据的考察,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可探寻切实可行的完善逮捕措施的路径。
一、逮捕必要性条件适用的现状
以证据条件作为逮捕的主要条件导致逮捕羁押率居高不下,必要性条件几乎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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