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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1-12-25陈莹莹

行政与法 2011年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程序规则

□ 陈莹莹

(复旦大学,上海 200438)

审前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陈莹莹

(复旦大学,上海 200438)

在我国,检察机关负责行使法律监督权,其职权具有复合性的特征,在审前程序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实属必然。这对强化侦查监督、净化侦查程序,降低起诉风险、节约司法资源,消弭审判弊端、促进审判公正都大有裨益。本文认为,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相应的立法依据和现实土壤,切实可行。在程序设计方面,检察机关可采用听证方式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排除决定。

审前程序;非法证据排除;听证程序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根据该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如果发现非法证据就必须依法排除,切实担负起法律守护人的重任。该规定标志着我国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资格正式确立,“这与我国检察机关承担的诉讼监督职能是相适应的。将非法证据的排除提前至审查批捕环节和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尽早发现和纠正侦查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及时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侦查监督,避免冤假错案,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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