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立法评估制度研究
2011-12-25王保民崔东晓
行政与法 2011年5期
□ 王保民,崔东晓
(西安交通大学,陕西 西安 710049)
欧盟立法评估制度研究
□ 王保民,崔东晓
(西安交通大学,陕西 西安 710049)
立法评估是对立法效果的评估和分析。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和发展,欧盟立法评估制度已经形成了包括评估目标、主体、对象、标准、主要内容以及程序步骤等在内的完整的制度框架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欧洲政治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欧盟的立法评估制度在市场规制、提高立法质量与增进社会公共福利方面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虽然该制度在具体实际运作中尚有较大的改进空间,但其仍为我国立法评估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因素。
立法质量;立法效果;立法评估
现代意义上的立法评估制度来源于工业经济进程中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双重博弈,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过度的行政规制导致政府失灵以来,社会公众对政府的公信力开始持怀疑态度,对政府立法应注重实效的呼声越来越高,美德等国均在不同程度上开始了本国立法的实效性评价。欧盟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运用立法效果评估的相关工具,自1992年以来通过了多项涉及提高立法质量的提议,2003年12月6日《关于更好的立法的机构间协议》系统地确认了其提高立法质量的决议,2005年欧盟委员会系统地修订了2002年 “影响评估”(INTERINSTITUTIONAL AGREEMENT on better law-making)的框架性文件,公布了2005年 “影响评估指南”(Impact Assessment Guidelines),立法效果评估被确定为立法的标准化程序。
立法法出台后,我国立法学的研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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