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1-12-25曾文远
行政与法 2011年5期
□ 曾文远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再论非法持有毒品罪
□ 曾文远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毒品犯罪多以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为前提,即持有行为是一个前后可承继性犯罪的中间环节,这就导致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他毒品犯罪的区分在理论上并非泾渭分明,在实践中也疑难丛出。从非法持有毒品罪之于其他毒品犯罪来看,其属于兜底性罪名,但这并不能意味为其他许多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出现困难提供解脱。解决这些问题,须立足于不同犯罪之构成要件的细致分析。只有如此,才能正确解决持有假毒品、吸毒者非法持有毒品以及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等行为的认定问题,才能处理好非法持有毒品和窝藏毒品行为的竞合问题。
非法持有毒品罪;行政犯;吸毒者;假毒品
一、问题的提出
持有型犯罪在刑事立法上逐渐增多,这一刑事法律发展趋势为国际共识。一定的行为只有在其能够产生社会危害性的情形下方能入刑;一定的持有行为之所以为刑法规定应予刑事惩罚,其根本就在于其本身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有些学者认为,持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它可能是过去作为犯罪的结果,又可能是将来犯罪行为的对象”。[1]这种看法仅仅是持有行为入刑的一个方面,而最重要的方面则是其不单纯作为其他犯罪行为的工具行为而存在,而是其本身业已具有的自我社会危害性。持有型犯罪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持有作为犯罪部分构成要件,二是持有为独立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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