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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机构独立责任承担的探讨

2011-12-24杨金姿陈松宝

行政与法 2011年6期
关键词:服务

□ 杨金姿,陈松宝

(⒈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⒉江苏省盱眙法院,江苏 盱眙 211700)

证券服务机构独立责任承担的探讨

□ 杨金姿1,陈松宝2

(⒈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⒉江苏省盱眙法院,江苏 盱眙 211700)

证券服务机构责任承担问题是2005年证券法修改时被忽略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是对我国目前证券服务机构现行的责任机制和证券服务机构有约束的自律、许可证制度、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加强证券服务机构民事责任的结论。通过对现行民事责任中的连带责任进行分析,认为应当建立独立责任机制并辅助以其它相关制度,确立证券服务机构独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证券服务机构;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独立责任

一、引言

中国证券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展,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和监管机制,但仍然存在大量问题,如内幕交易、虚假信息、操纵市场等。同时,在证券责任承担机制上,虽然对新修订的《证券法》进行了修改,但仍然没有较大的发展,尤其是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旧证券法在第11章法律责任部分,没有一个条款提及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赔偿,在新修订的证券法里,也只有第23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对于本文要探讨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民事责任,在该条法律规定当中只是概括性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这对于投资者的保护来说是很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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