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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翻译中译者主体性产生的原因及其限制

2011-12-24连建华

理论导刊 2011年4期
关键词:成文法译本译者

连建华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西安710071)

成文法翻译中译者主体性产生的原因及其限制

连建华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西安710071)

忠实是成文法翻译的首要原则,但成文法翻译过程中译者的主体性仍然存在,而且贯穿于翻译活动的全过程。其原因在于:对源语法律文件的正确理解有赖于译者;对目的语的精确运用有赖于译者;对翻译目的的准确把握也有赖于译者。当然,在成文法翻译的过程中,译者主体性的发挥不仅要受源法律文本用语的制约,而且要受对等功能的制约,译者对成文法翻译目的中“准确性”的理解并没有选择的余地。

成文法;翻译;主体性;原因;限制

一、引言

所谓译者的主体性,是指译者作为翻译活动的主体,在翻译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主观能动性。现代翻译理论认为,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的主体性不仅存在,所起的作用还非常重要。如许钧将译者主体性的理解建立在现代阐释学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之后认为,翻译是一个“作者、译者与读者之间的积极对话,而译者处于这个活动最中心的位置”。[1]胡庚申则从宏观上对翻译研究各个阶段中有关译者地位的研究进行了梳理,并且借用了达尔文进化论中“自然选择”学说的基本原理和思想,认为翻译活动是一种以译者为中心的,在一定“生态环境”中“适应与选择”的过程。[2]

法是一种规范,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社会行为准则。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法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所谓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具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3]法律翻译属于应用文体翻译的范畴,它包括的内容很多,诸如法律、法规等成文法的翻译,习惯法、判例法等不成文法的翻译以及诉讼类文书翻译、涉外公证文书翻译、合同翻译、判例翻译、法庭口译等等。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法律翻译特别是成文法的翻译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与不成文法相比较,成文法最大的优势即在于以明确的文字将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固定下来,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固有传统。据此,人们可以在事前依据成文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预测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评价他人行为合法与否,推断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等等。既然语言的明确性是立法者在成文法律制定过程中孜孜以求的目的,与之相对应,忠实原则必然成为翻译工作人员在成文法翻译过程中的不懈追求。“它一般要求译者对原文进行直译,译者被认为没有什么太大的主动性可言,更多地是在简单的做双语转换。”[4]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忠实固然是成文法翻译的首要原则,但忠实并不意味着机械,成文法翻译过程中译者的主体性同样存在。

二、成文法翻译中译者主体性产生的原因

根据Sarcevic的“法律翻译交际论”,法律翻译是一个发生在法律制定者、译者和法律适用者之间的交际过程。[5]“法律翻译只有通过译者才能达到交际的目的,完成法律信息和约束力量从原语到译语的传递。在这一过程中,译者处于中心地位,其他各种因素通过译者发生作用,译者在各种因素交杂的环境中进行适应和选择。”[4]成文法对语言明确性的特殊要求使得忠实原则成为其翻译过程中的特别强调之处。尽管如此,在成文法翻译中,译者的主体性仍然存在,并且贯穿于翻译活动的全过程。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对源语法律文件的正确理解有赖于译者。翻译的难点在于理解。依照斯坦纳的观点,理解也即翻译,因为语言的产生和理解的过程实际上是翻译过程,翻译是语言的基本因素,而翻译的基础是作为整体存在的语言。翻译不比阅读,不能不求甚解。翻译理解,一词一句都得落实,对以精确为特征的法律来说更是如此。正如钱歌川先生所说,翻译“首先要了解原文”,[6]只有在认真体会和寻求原作旨意,正确理解原语言的基础上,译文才能真正体现原文本意蕴的真谛。法律语言创始之初便属于特殊群体——法律人(lawer),为专业人士所操使,为法律人所垄断,是一种典型的“精英语言”,历来以晦涩难懂著称。如果不理解原文,仅仅是望文生义地翻译,难免会出现错误。如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由于死缓是我国独创的一项死刑执行制度,外国没有相应的制度与之对应。于是在本句的翻译过程中,有不少人曾把“缓期二年执行”理解为“对死刑犯间隔二年后再执行死刑”,并据此翻译。这当然是错误的。

其次,对目的语的精确运用有赖于译者。成文法翻译是一种跨文化交际。而译者在处理跨文化因素时无非两种策略:要么归化(domestication);要么异化(foreignization)。按照Schuttlew和Cowie给出的定义,归化是指译者采用透明、流畅的风格,尽可能减弱译语读者对外语语篇的生疏感的翻译策略;异化则是指刻意打破目的语的行为规范而保留原文的某些异域特色的翻译策略。“法律翻译作为法律机制中的交际行为,有着区别于普通翻译的特殊性。权威性法律翻译不仅要求语言功能上的对等,还要求法律功能上的对等。法律功能对等就是源语和译入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是相同的。这样,法律翻译中采取归化策略才能使译入语准确地表达源语的真正含义,才能尽可能减少译文信息的流失。”[7]如在句式选择上,“汉语的思维逻辑模式是先分述后总结,先具体后一般。这就使汉语句子形成了先演绎后归纳的模式,句子的信息重心往往后置。一般把表达看法、判断或推论的部分放在句群或句子的最后,加深印象,予以强调;汉语句子重意合,较少使用连词,是靠逻辑事理的顺序来实现意合、流动、气韵三位一体的横向铺排的。而英语的思维逻辑模式恰好相反。英语句子重形合,多用连词,是以限定动词为核心,控制句中各种成分之间的关系,故句子复杂化只能通过前呼后拥,递相叠加来实现。往往把强调的部分,即主句或主句的谓语部分,放在句子的开头”。[8]这时就需要译者在保证源法律文本原意不变的情况下适当做一些归化处理,以保证译入语方的读者能够顺畅理解源法律文本,获得准确的信息。但不同的译者因其对目的语的精确运用程度不同,导致同一成文法律文本的翻译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版本。

再次,对翻译目的的准确把握有赖于译者。“翻译目的指的是译者必须根据某个与译文有关的原则意识清醒、前后一致地进行翻译。”[9]根据功能目的论者的观点,翻译活动是有目的的交际行为,目的性法则是最高法则。易言之,翻译行为决定于翻译目的,并由此制定翻译要求。作为特殊领域的成文法翻译同样如此。需要注意的是,“翻译目的虽然告诉了译者为什么发起者需要翻译,以及需要什么样的翻译,但没有告诉译者应当用什么翻译策略来翻译,这是需要译者自己做出决定的。因此,在目的论者中,译者获得了解放,扮演一个非常活跃的角色。”[10]国务院法制局规定我国基本法规的翻译目的是:首先,满足国内外政府机关、组织及个人全面、准确地了解中国法律法规的需要,帮助外国人了解中国及其法律法规;其次,为外国人在华投资、贸易、诉讼和仲裁等提供法律依据;最后,通过法律翻译为中国的经济注入活力,使中国步入世界舞台。[11]上述翻译目的不可谓不明确,但在具体成文法的翻译过程中,不同的译者对同一法律文本的翻译仍然可能大相径庭。如宪法第1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翻译为英文有如下两个版本:English Version 1: The chairman,vice-chairman and members of each residents or villagers committee are elected by the residents.(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English Version 2: The chairman, vice-chairman and members of a residents or villagers committee are elected respectively by the residents or the villagers.(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由居民和村民分别选举。)

村民和居民在法律术语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中文文本中立法者的真实意图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和村民分别选举。原文并没有将立法者的真实意图表现出来。英文版本一的译者认为,尽管中文原本的文字表述与立法者的真实意图存在误差,但成文法翻译中的准确原则包括让外国人了解中国法律中的错误,因此未对这种错误进行纠正。英文版本二的译者则认为,成文法翻译中的准确原则是指让外国人了解中国的法律精神,因此在翻译过程中对中文原本存在的错误之处做出了一定程度的修正。

三、成文法翻译中译者主体性发挥的限制

以上我们从三方面论述了成文法翻译过程中译者主体性产生的原因。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成文法翻译过程中译者的主体性可以无限发挥。根据奈达的“读者反应论”,这种发挥应该有一个原则,那就是:使源法律文本的译本(译文)的读者在读了译文后能得出与源法律文本(原文)的读者相同的反应。实际上,该理论的核心仍然是“准确性原则”,只不过法律翻译对“准确”的“度”要求更高而已。具体说来,在成文法的翻译过程中,译者主体性的发挥需受以下规则的限制:

首先,译者对源法律文本的解读不可无限制发挥,应受源法律文本用语的制约。成文法律通过文字规范国民的行为,而国民也正是通过文字把握法律的含义。在所有的符号中,文字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种。法律文本具有开放性,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几乎任何用语的意义都会由核心意义向边缘扩展,使之外延模糊;绝大部分用语都具有多种含义,法律制定以后,其所使用的文字不会不断产生新的含义;而且言不尽意的情况总是存在。”[12]但这一说法并不意味着翻译者对源法律文本可以任意解读。事实上,在一定时期,某一法律用语的核心意义还是相对客观清晰的。在对这一法律用语进行解读时,必须遵循其当时的意义。否则,成文法律本身将丧失安定性,国民的自由就没有了保障,国民的生活也没有了安宁。

其次,译者对归化策略的运用不可无限制发挥,应受对等功能的制约。从文本类型上来看,成文法律文本的译本都是具有权威性的信息型文本。理想中的成文法译本与源法律文本应该从信息、语义、句式、格式、风格上都是对等的,惟有如此,才能使源法律文本的译本(译文)的读者在读了译文后能得出与源法律文本(原文)的读者相同的反应。在成文法文本的翻译过程中,译者尽可以运用归化策略,达到自己的翻译目的。但如果归化策略运用后的译本会产生与源法律文本不尽相同的法律功能和效力,那么不论译本的语言有多么的优美、流畅,也不论译本有多么的通俗易懂,本质上它不过是一纸废本。

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才有学者在评估现有各种翻译策略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只有静态对待翻译策略才是法律文本翻译的最佳策略,归化最多只能算是法律文本翻译的一种方法而非策略。法律文本的翻译应该做到,“无论译者是谁,只要他们能真正理解源语的语义,只要他们具有相应的目的语表达能力(包括在法律专业方面的表述能力),利用该策略制作的译文文本都将惊人的相似;而译者的双语语言和法律知识水准越高,译本与源本的逼真度就越高,译本所能产生的法律功能或者效力与源本也越相同。”[13]

再次,译者在成文法翻译过程中,对成文法翻译目的中“准确性”的理解事实上选择的余地并不大。如何理解成文法翻译中的“准确性”?在源法律文本与立法者真实意图存在差异的场合,要否体现立法者的真实意图?笔者认为,这是一个伪问题。理论上,译者在翻译过程中除照源本将错就错地翻译外并没有其他任何选择的余地。

具体说来分两种情形:在以双语立法的国家或地区(如加拿大、香港),因其译本与原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如果此类立法错误在第一种语言文本中出现后,理论上它会一并出现在同时公布的另一语言文本中。除非两个不同的语言文本公布存在先后顺序,在后一法律文本公布前立法者发现了其中的错误,授权译者对其作出修正。但这种修正并非是由译者经由自己的翻译直接修正,译者不是立法者,他并没有这种权利。而在那些仅把译本作为执法参照依据的国家或地区(如我国),对这种错误则不得由译者在译本中加以修正。否则,无异于译者变相地执行了立法者的权力,这种做法在当代法治国家是不准许的。或许有人会担心这样做是否会导致法律一错再错?笔者认为,这一担忧是多余的。理由如下:既然译本只不过是源本的参照,这就意味着司法者在司法时适用的必然是源本而非译本,在译本中对其进行修正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退一步讲,即使出现了此类错误,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也会经由法律解释的途径将这一不完美的法律“臻”至完美。理论上,将这一解释方法称为“补正解释”,即在法律文字发生错误时,综观法律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法律的真实含义。

[1]许钧.“创造性叛逆”和翻译主体性的确立[J].中国翻译,2003,(1).

[2]胡庚申.翻译适应选择论[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40.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80.

[4]熊丽.法律翻译中译者主体性的体现[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2).

[5]杜金榜.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的问题和解决[J].中国翻译,2004,(3).

[6]钱哥川.翻译的基本知识[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1:40.

[7]张国宁,李军.英汉法律翻译中的归化[J].滨州学院学报,2007,(4).

[8]高占荣.论法律翻译的等效性[J].科技信息,2007,(30).

[9]Nord, Christiane.Translating as a Purposeful Activity: Functionalist Approaches Explained [M ] .Shanghai: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 2001:29.

[10]战海,李洪燕.从功能翻译途径看法律翻译[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9).

[11]张长明,仲伟合.论功能翻译理论在法律翻译中的适用性[J].语言与翻译(汉文),2005,(3).

[12]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序说,Ⅳ.

[13]李克兴.论法律文本的静态对待翻译[J].外语教学与研究,2010,(1).

D90-05

文章编号:1002-7408(2011)04-0107-03

连建华(1978-),女,陕西宝鸡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外语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责任编辑: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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