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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领导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的几点思考

2011-12-24郑振宇

理论导刊 2011年4期
关键词:群体性领导干部

郑振宇

(福建江夏学院公共管理系,福州350108)

关于提高领导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的几点思考

郑振宇

(福建江夏学院公共管理系,福州350108)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一些领导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不强。要妥善应对群体性事件,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加强领导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从多个途径进行培养和提升。

领导干部;群体性事件;应对能力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利益冲突的复杂化,我国社会正在走向群体性事件的多发阶段。各级领导干部是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领导主体,是大量涌现的各类群体性事件的直接面对者和处置者。领导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高低直接关系到各类群体性事件能否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稳定。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研究当前领导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问题并加以提升显得尤为重要。

一、领导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不力的表现

目前,在已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因一些领导干部处置不当而产生了严重后果。这些教训暴露出目前许多领导干部还没有充分练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内功”问题,其综合素质和能力还不能跟上快速发展的形势需要。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见微知著能力不足。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有着从孕育到发生到发展的渐进规律。领导干部如果在群体性事件尚处孕育阶段就能及时发现风险并果断平息,就可以把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但一些领导干部身处各种矛盾的“风头浪尖”,却对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隐患严重失察,造成群体性事件爆发,这时处置起来往往表现为要么惊慌失措,要么简单粗暴,因为无法妥善处置常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不可否认,一些地方的矛盾由来已久不易解决。但同时,这与一些领导干部见微知著能力不足有着直接关系。其一,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愿意或者不主动走群众路线,对民情、民意和民忧缺乏应有的了解,不关心群众切身利益,漠视群众的利益诉求;其二,一些领导干部不善于捕捉收集与群体性事件发生有关的表面现象背后本质的信息、不善于洞察事物发展态势、不善于发现矛盾倾向,当遇到群体性事件诱发因素时就无法主动有效地防范和避免事态的扩大。

2.临场应对不力。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有来势猛、规模大、易失控等特征。这时领导干部恰当把握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时机显得尤为重要。那些处置不当的群体性事件一个共同的教训就是一些领导干部错过最佳处理时机:或者不能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面对群众,有回避矛盾之嫌;或者因为怕担当处置不当之责,该由正职领导干部出面处理的却由副职领导干部出面处理;或者到场后反应迟钝,措施不力,该满足群众的正当诉求没满足,该果断制止的违法行为没制止。在群众面前,这些领导干部没有拿出解决矛盾的诚意,缺乏处变不惊、临阵不乱的气魄和审时度势、果断处置的能力,使本来可以和平化解的矛盾迅速恶化,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3.处置方法欠妥。如果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平息是事件的“两岸”,那么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方法就是从此岸到彼岸的“船”与“桥”。恰当的处置方法对平息群体性事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从目前来看,许多领导干部思想僵化,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方法并不多,在许多时候还不恰当。表现在:一是用“堵”的方法。由于干部经验思维使然,群体性事件发生后,首先想到的是用堵的方法来迅速平息事态,而不是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在实践中表现为对事件定性的泛政治化和警力等国家专政工具的滥用,往往进一步激化了矛盾;二是采用“放”的方法即不作为。为了避免影响自己的前程,一些领导干部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态度消极,无所作为,寄希望于事态的自动平息,甚至在一些群众采取违法行为后还不果断加以制止,进一步助长了过激行为,扩大了事态后果的严重性;三是简单采用免职法。一些上级为了事态的快速平息,采用了对当事官员一免了之的“休克疗法”。[1]应该讲,对于应对不力的干部进行惩戒是必要的,但如果仅仅停留在对当事官员罢免的层次上,而没有将基层矛盾从根源上进行逐步解决,那么这种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方式也是有欠缺的。

4.信息管理不当。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过程,是一个信息管理的过程。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对于信息的管理非常重要,必要的信息公开能够“正视听、少谣言”,有助于群体性事件的平息。然而,有的地方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后,相关部门和领导犯了“信息关门主义”错误,试图封锁真实信息,严防不良报道外传,以免对自身不利。这种做法导致真实信息传递不足,谣言开始出现并在群众中传播,更加引起了群众的不满,以致事态扩大,造成了更大损失。有的地方在发生群体性事件时,与外界沟通渠道不畅,由于沟通不及时引起了社会恐慌,造成了工作上的被动局面。这些都反映出领导干部信息管理不当的问题。

5.学习研究能力欠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在管理学界诞生了学习型组织理论,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在今天,能否持续地学习,成为衡量一个管理者能力水平高低的重要内容。对于领导干部来说,群体性事件尽管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但并不是不可认识和把握的,只要善于归纳总结国内外的经验和教训,孜孜不倦地学习相关理论和处置方法,是可以有效应对的。但目前许多领导干部欠缺学习研究能力,对新时期群体性事件产生发展的原因、特点、性质和规律没有深入地研究,也没有通过学习来掌握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关理论、技能和方法。这样,在面对新型群体性事件时要么习惯采用过去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那一套老办法而显得不合时宜,要么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无法标本兼治。比如面对“网上群体性事件”这种新事物,许多地方党政干部还缺乏足够明确的认识,采取的处理方式也不对头,表现出“不适应”。[2]

二、领导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要求

对于各级领导干部而言,应对群体性事件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它对领导干部的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干部需要具备多方面的能力:

1.防范与洞察能力。这是要求领导干部把对群体性事件处置“前移”的能力。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在平时工作中积极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或者在群体性事件孕育阶段就及时察觉并平息是应对群体性事件的上策。要实现这一策略,领导干部需要提高自身的防范与洞察群体性事件的能力。这种能力包括:一是要提前防范有关的风险。在平时工作中就要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制定科学完备的应急预案,未雨绸缪,争取应对工作的主动性;二是要及时排查风险。领导干部要及时收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矛盾等信息,并对其性质、发展趋势、社会影响等作出准确及时的研判,以排查可能的风险和威胁;三是要第一时间告知风险。领导干部发现了有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爆发的风险后,要在第一时间内把风险告知给有关部门和人员,以便集体应对,迅速平息事态。

2.现场应对能力。这是领导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关键能力。一旦群体性事件发生了,领导干部就要勇敢面对,进行现场有效应对。一是领导干部要有处变不惊、大胆果断、随机应变的素质,这是保证现场应对得当的基础前提;二是紧紧围绕现场应对的目标开展工作。群体性事件的现场情形往往很复杂且多变,现场应对要追求的目标就是要求领导干部抓住有利时机采取果断措施,有效控制局势乃至平息事态;三是把握现场应对的核心环节。现场应对的核心是进行科学且迅速的现场决策。其一要对群体性事件的缘由、影响程度、趋势等信息进行准确判断,为科学决策奠定基础。其二甄别不同性质群体事件并对症下药。对群体事件进行科学分类十分重要,如果不能科学分类,就很难有正确的处置。经过研究和分析,初步确定在群体性事件中主体80%以上是关于维权的,另外一些就是社会纠纷、社会泄愤和聚众犯罪。[3]对于维权类的群体事件,调解和谈判是优选方案,警力和强制措施要慎用,而对于聚众犯罪等群体事件应依法坚决予以制止,决不含糊;四是高效的组织协调工作是现场有效应对的保证。决策重在执行。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领导干部需要合理配置参与处置工作的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巧妙进行处置方案的活动运筹、程序运筹和空间运筹,使各项工作措施高效有序进行。

3.创新思维能力。这是贯穿领导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工作整个过程的能力。创新是一个领导者素质和能力的核心。领导干部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必须在观念和手段上不断创新,才能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完成新任务。创新思维能力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改变心智模式,拓宽眼界。领导干部要善于改变传统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方法,要用新的眼光看世界并灵活应对环境的变化;二是系统思考、避免片面思维。事物是相互联系的,领导干部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必须通盘考虑,系统思考,从中找到解决问题和矛盾的方案;三是掌握必要的创造技法。创造方法是创造力最直接最重要的来源。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应掌握综合、分解、重组、移植、逆寻等常用的创造技法。

4.信息管理能力。这是领导干部在应对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争取工作主动权的能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运行机制,很大程度上是信息传播失衡造成的。[4]要在应对群体性事件过程中避免被动,领导干部需要具备群体性信息的管理能力。根据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阶段,可以把信息管理分为事前信息收集、事中信息公开、舆论引导和事后信息反馈等内容。首先,建立事前信息收集机制。事实证明,群体性事件爆发前的苗头性问题得不到及时重视和妥善处理,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为此,领导干部应重视收集事前信息。可建立领导个人收集与公安及民政等专业机关收集相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与基层社区组织相结合、一般社情民意信息与重点关注信息(如信访案件)相结合的全方位的群体性事件信息体系。其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公布正确的信息并引导社会舆论。谣言止于公开。针对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产生的各种谣言和谎言、特别是互联网上的不实之言,领导干部应加强政府主导的真实信息传播的话语权,在第一时间把真实、准确的信息通过合适的渠道(如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引导社会舆论,获取民意的支持,为妥善应对群体性事件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最后,还要建立事后信息反馈机制。群体性事件被平息后,领导者还需要关注其后续态势的发展,收集的信息包括群众的最新思想动态、应对措施的实际效果及问题、事件反复的苗头等,为善后决策奠定基础。

5.善后处理能力。这是领导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不可忽视的能力。在很多时候群体性事件虽然被暂时平息了,但群体性事件的复杂性决定了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出现反复。所以领导干部不能掉以轻心,必须进一步跟踪群体性事件的后续态势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彻底解决之。首先要做好事件跟踪工作。在现场事态平息后,领导干部还应深入到事件发生地、深入到相关群众中去了解群众对政府应对措施的满意程度,掌握政府工作的不足之处。其次要尽量解决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群众不满意的方面,只要是合法合理的,领导干部应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坚决加以纠正,在纠正过程中必须掌握抓住主要矛盾等一些方法。再次要果断采取后续措施。一旦洞察到群体性事件可能出现反复的倾向时,要迅速采取后续措施,坚决将苗头消除在事件反复之前。最后要举一反三,邀请媒体、学者等相关人士总结应对该群体性事件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水平,避免同类事件的发生。

三、提高领导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的途径

领导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是领导干部相关的知识、经验与创造性思维的综合体现。能力的提高和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从多个途径进行综合培养和不断提升。当前,应着重从以下途径来提高领导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1.加大学习和培训力度是提高领导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的基础。应对群体性事件是一项创新的工作,涉及的相关知识与技能内容广泛,并不断在更新。领导干部没有广博的知识和专门的技能,就谈不上具备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因此,应督促领导干部进行持续的学习并接受相应的培训,使其成为群体性事件处理专家。首先,领导干部自身应持续学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应“重点抓好领导干部的理论和业务学习,带动全党的学习,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党”。[5]具体来说,领导干部要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指导实际工作的水平,不出现方向上的偏差;还要学习管理、经济、法律、文化、科技、历史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拓宽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学习一些有关应对群体性事件的业务知识如应急管理的知识,努力提高自身工作水平。其次,应结合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专门培训,提高其应对群体性事件的专业技能。培训的时间应长短班结合;培训的形式应灵活多样、研讨模拟相结合;培训的内容应重点突出应对技能的提高,如注重汲取国内外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些成功经验,不断提高战术水平;在培训师资的选择上既有理论专家,也可请直接处置过群体性事件的领导来上课。有条件的话应让各级领导干部都能接受至少一次比较全面的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培训。当前比较紧迫的是要对县乡基层领导干部进行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培训,提高他们的应对技能。

2.强化实践锻炼是提高领导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的根本途径。实践出真知。领导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真正的培养和提高。为此,一方面要把那些有条件到工作第一线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工作岗位上进行锻炼,积累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领导经验,提高现场处置和善后处理能力;另一方面应经常组织开展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训练和模拟演练活动。通过开展训练和模拟演练活动,使领导干部熟悉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职责范围、基本程序和处理方法,检验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预案是否科学和合理,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修订,从而提高领导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实战能力。

3.深入调研是提高领导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的重要手段。认真深入地做好调查研究有助于提高领导干部对各种群体性事件的洞察力。为此,领导干部一要自觉安排更多时间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交朋友,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情况;二要善捉信息,锻炼自己见微知著的能力。领导干部在日常性工作开展中,要善于从群众言行举止中洞察事物态势,从上访群众接待等工作中探得矛盾根源,特别是要善于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东西,在局面失控之前及时扑灭它;三要善于总结经验。以调查研究为突破口,通过专题分析会、头脑风暴法等形式,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经常研讨处置各种问题和矛盾的对策,逐步把握各类矛盾运动变化的规律,提高应对水平。

4.加强监督是提高领导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的重要保证。要提高领导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除了强化领导干部个人能力外,还需要外在力量的监督,这是一条重要保证措施。首先是内部监督,即建立应对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以督促他们自觉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党组织在制定干部奖惩标准时应把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作为考任党政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过硬、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要加以表彰并提拔重用;对工作不力、表现平庸的领导干部要及时调整;对那些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其次是外部监督,即群众评议,这是提高领导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的根本保证。群众应该成为对领导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进行评议的主体,且评议结果应成为领导干部能否得到提拔重用的重要指标。只有如此,领导干部才能真正增强民本意识,工作才能更加贴近民情、尊重民意、解决民忧,这样就能从源头上减少乃至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曾亚波.群体性事件: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破题点[J].法治与社会,2009,(3).

[2]代群.应对“网上群体性事件”新题[J].瞭望,2009,(22).

[3]于建嵘.理智对待不同性质的群体性事件[N].南方日报,2009-04-09.

[4]王向民.群体性事件中的信息传播与管理[J].探索与争鸣,2009,(3).

[5]胡锦涛.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D630.8

A

1002-7408(2011)04-0028-03

郑振宇(1978-),男,福建莆田人,管理学硕士,福建江夏学院公共管理系讲师,研究方向:公共管理与政策分析。

[责任编辑:闫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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