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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现状分析

2011-12-21

关键词: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比值

石 娟

(黄石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黄石 435003)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现状分析

石 娟

(黄石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黄石 435003)

文章分别从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以及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这两个方面,对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包括进一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改进地方政绩的评价体系以及加强监督管理等。

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现状;建议

虽然我国早在1994年就开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但由于当时各地政府对最低工资制度并不十分重视,以至于最低工资制度在我国根本无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2004年,随着新《最低工资规定》的颁布,人们对最低工资制度的重视程度开始日益提高,各地也纷纷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频率和幅度。但由于最低工资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比较短,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将对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现状进行一个总体的描述。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现状

最低工资制度的核心是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它是确保最低工资制度根本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一般而言,最低工资标准既可以采用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前者主要适用于实行全日制工作制度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后者主要适用于实行非全日制工作制度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我国早期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是按月计算,2004年新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明确提出,最低工资标准可以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因此,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省市开始同时颁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了便于比较分析,本文所采用的最低工资数据均为月最低工资标准。考虑到我国有一部份地区制定了多个档次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地区之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时间也各不相同,在此我们借鉴罗小兰[1]的方法,选用最高档次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利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进行计算。例如,湖北省2006年最高档次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00元,2007年3月1日调整为580元,按照加权平均法来计算,湖北省2007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00×2+580×10)/12=550元。

2004年新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已经明确指出,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应以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主要参考依据之一,因此,最低工资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是判断最低工资标准高低的一个重要指标。为了便于观察,我们将1996和2007年全国2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最低工资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数据绘制成图(如图1所示),其中湖南、西藏、福建和海南由于收集的数据不完整没有被列入。从图1可以看出,与1996年相比,2007年各地区最低工资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下降幅度最大的是陕西省,从 1996年的49.36%下降到 2007年的30.43%,下降了18.93%;下降幅度最小的是云南省,从原来的35.63% 下降到31.64%,下降幅度仅为3.99%。此外,通过观察我们还发现,在上述27个省市中,1996年仅有8个地区最低工资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在40%以下,其他19个地区最低工资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均在40%以上,其中比值最高的是黑龙江省,为52.59%;比值最低的是上海市,为31.85%。2007年,所有27个地区最低工资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均在40%以下,其中比值最高的仍然是黑龙江省,为38.38%;比值最低的是北京市,为17.67%。而目前国际上最低工资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一般处在40% ~60%之间。显然,我国目前最低工资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要远远低于国际一般水平,这说明我国各地区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过低。目前,在我国大多数企业都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来给低技能、无技能劳动者制定工资的情况下,这会直接导致低收入阶层工资水平增长乏力,以及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图1 各地区最低工资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二、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现状

目前,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不仅存在着最低工资标准制定过低的问题,而且在制度的执行方面也有不少问题,从而进一步削弱了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功能。

(一)存在的问题

作为最低工资制度的利益相关者,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认为最低工资制度增加了它们的用工成本,因而通过各种方式变相的违反最低工资制度,使其在执行的过程中被大打折扣。笔者通过广泛的资料收集,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一些形式:

(1)企业故意模糊最低工资范围,将食宿交通住房补贴、特殊工作津补贴以及应该由单位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这些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计算在工资范围之内,导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那部分劳动者获得的实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005年“广东省最低工资研究”课题组对全省12个地区600多家企业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在被调查企业中,包食宿扣食宿费用的企业占23%,不扣住宿费只扣伙食费的企业占13.2%,扣部分伙食费的占9.5%,也就是说,有近一半的企业,工人在扣除食宿费以后拿不到最低工资[2]。但很多企业负责人认为食宿费也是工资。企业提供职工食宿,已经成为很大部分企业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借口。

(2)部分企业支付的工资水平虽然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这往往是通过超额加班加点才得到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的工资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在我国沿海地区聚集着大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这些企业的用工基本上都是外省民工。这些民工出来打工,就是为了能够在打工的几年时间里多攒些钱,以改善家里的生活状况。从这部分劳动者的本意来说,他们是愿意多加班加点,得到更多的劳动报酬的。此外,也有部分企业采用计件工资制,故意将定额定得很高,工人只有加班才能完成任务。因此,在非公有制和沿海地区的中小企业中,劳动者加班加点已成普遍现象。如果企业主按加班工资计发劳动者工资,那就合情合理。但部分企业主并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工资的随意性很大。尽管通过超额加班加点后,劳动者得到的收入是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但按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计算的工资却少于最低工资标准。

(3)企业随意拖欠、克扣职工工资,职工所得到的工资要远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当前,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并非个别现象,不论是一些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还是个体私营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现象。拖欠、克扣工资的对象,既有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也有临时工。因为在企业老板眼中,外来打工者具有老实本份、文化程度不高、维权意识不强的特点,恰好可以被他们利用。广东省委的一项调查表明,农民工所在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中,64.4%存在拖延克扣或拒发工资的现象。“血汗工资”成为这些企业中工人处境的形象描述。

(二)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被大打折扣,我们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

(1)企业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企业只注重眼前利益,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千方百计降低成本,置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于不顾,随意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没有认识到保障职工权益是推动企业长远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此外,还有一些民营企业,由于企业主和管理人员素质比较低,对《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的相关内容知之甚少,把劳资关系管理完全当成企业一方的自主权,在管理企业时不能遵照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最低工资制度的落实。

(2)职工维权意识薄弱。在企业无法自觉遵守最低工资制度的情况下,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强弱也会对最低工资制度的落实产生一定的影响。当前在我国,许多劳动者特别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对最低工资的相关规定并不了解。这一方面是由于部分劳动者自身素质不高,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政府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根据韩兆洲等人对广东省部分企业一线生产工人的调研表明,许多劳动者对当地的最低工资规定都是一知半解,被调研的职工中仅有2.6%的人对最低工资标准很了解,有47.9%的人根本不知道最低工资标准,有68.2%的人不知道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2]。这些说明了我国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显然,单纯依靠报纸公布最低工资标准的方式,对这部分素质较低的劳动者而言并不能达到普及的效果。

(3)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不到位,执法也不够严。在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也比较薄弱的情况下,为了确保最低工资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就需要政府部门来把好最后这道关。但是,目前由于中央政府是以GDP指标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指标,各地政府都在追求GDP的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而这些都源自于企业的贡献,其中有许多都是违规企业,如果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则很有可能会抬高企业的运营成本,导致企业的倒闭或外迁。许多地方政府出于保护企业的目的,对劳动执法存有抵触情绪,不愿让劳动监察部门到企业进行检查,甚至姑息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4)由于劳动者的沉默以及政府部门的偏袒,使得企业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几率很低,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企业违法的动机。虽然各地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大多有工会监督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的条款,如《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18条(保障监督)中规定:“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省规定的其所在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规定:“各级工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但由于目前中国工会开展工作的条件受制于政府和企业,工会并不能完全代表劳动者的权益,自然也就无法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三、政策建议

最低工资制度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为了确保最低工资制度能够有效运行,发挥保障作用,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

(1)进一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近年来,我国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虽然每年都在提高,但经过物价折现后的实际最低工资的增幅却很有限,最低工资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更是呈现出逐年下滑的趋势,各地区的贫富差距正在逐渐拉大,最低工资制度的保障功能未能得到很好的体现。因此,各地政府在充分考虑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后,应进一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从长期来看,最低工资标准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要达到40%这一国际水平,使最低工资真正成为低收入阶层的有利保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改进地方政绩的评价体系。目前,我国中央政府部门主要是以国内生产总值(GDP)等经济指标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标准。由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会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削弱当地的外资吸引力度,从而会影响到相应的政绩,致使各地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偏袒违规企业。鉴于此,有必要改进衡量地方政绩的指标体系,将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绩效也纳入到地方政府的评价体系中,从而促使地方政府做出一个有利于最低工资制度落实的选择。此外,考虑到目前最低工资标准是由各个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出于控制本地区劳动成本、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等考虑,有可能人为压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中央政府可参照工资指导线的方法,设立专门机构定期发布各省市的指导标准,各省市可据此在一定范围予以调整,并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发布分市县的最低工资标准。

(3)加强对最低工资制度的监管力度。当前我国各地劳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察重点仅停留在解决工资拖欠的问题上面,只要企业已经给工人支付了工资,就很少会过问是否存在超额加班加点的现象,也很少确认工人在正常工作时间获得的实际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对此,各劳动监管部门应深入到企业了解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收入情况,严厉查处利用超额加班加点、包吃包住等名义变相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与此同时,每年要开展最低工资制度的专项检查,尽量减少企业违法行为,并定期将在最低工资制度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社会披露,使执法透明化,强化社会监督。此外,还要建设一个缜密、高效的监察体系,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我们建议尽快建立一个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各级工会以及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有机结合的法律监督网络,让群众和社会团体都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监督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情况。在这个网络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行政管理以及劳动监察;各级工会参与最低工资制度的法律监察;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则要对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进行积极举报和曝光,发挥最后屏障的作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有效遏制企业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1] 罗小兰.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就业效应分析——对全国、地区及行业的实证研究[J].财经研究,2007(11):114-123.

[2] 韩兆洲,吴云凤,魏章进,等.劳动工资与社会保障——广东省最低工资调研与统计测算模型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The Analysis of the Present Minimum Wage System in China

SHI Jua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Huangsh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Huangshi Hubei 435003)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esent minimum wage system in China from the making of the minimum wage standards and its implementation.It puts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including the further increase in the minimum wage standards,improving the evaluation system of local government,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and so on.

minimum wage standards;present situation of implementation;suggestion

F244.2

A

1671-7422(2011)01-0018-04

10.3969/j.ISSN.1671 -7422.2011.01.005

2010-09-29

石娟(1982— ),女,湖北武汉人,讲师,博士。

(责任编辑 陈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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