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法律规制的比较研究
2011-12-08黄世昌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黄世昌
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法律规制的比较研究
黄世昌
奥林匹克标志作为人类文明的精神符号,具有不可侵犯和亵渎的意义。但在当代商品经济意识不断膨胀的作用下,最为神圣的精神成果也受到了侵扰和腐蚀。如何以立法形式保护人类文明的精神成果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从借鉴美、澳、英3国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法律规制的经验性成果与我国“以法护标”系列举措的对比性研究出发,总结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在立法领域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立法形式,扩大保护范围,明确使用范围,采用高效救济途径等建议,来完善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立法,以期对奥林匹克标志的全面保护提供借鉴。
奥林匹克标志;法律规制;侵权行为
奥林匹克标志是世界公认的国际奥委会和奥林匹克运动的标志,同时也是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以及各奥组委的重要知识产权。奥林匹克标志(以下简称“奥标”)蕴涵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广阔的市场空间。但是,由于奥标是无形资产,此特性决定了其易受侵害,因而,越来越有必要以法律规制予以严格保护[1-2]。然而,奥标的国际保护至今仍存在局限性,国内立法保护成为了奥运举办国的第一选择。1973年,即将举办第21届奥运会的东道国加拿大出台了针对奥标保护的第一部国内法。其后,各国竞相效仿,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奥标的国内立法保护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历届奥运举办国因各国法律体系不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保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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