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助推“双重契约”关系
2011-11-14郎国清
现代企业文化·综合版 2011年9期
郎国清
心理契约虽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却体现在企业和职工的彼此间互动,只有相互理解对方的期望并且努力使期望得以实现,才能使企业和职工的关系得以健康地维系。
近年来发生的劳动关系事件表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不但需要建立劳动契约,更需要建立合理的心理契约。实践证明,心理契约是劳动契约的有效补充,在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如何通过参与社会管理,做好职工群众工作,推动发展双重契约劳动关系,成为新形势下工会组织的关键任务。
劳动契约、心理契约下的劳动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关系是企业与职工实现劳动过程而缔结的关系,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分配等各个环节,表现为社会经济关系。但是,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通过合同进行,职工要与企业签订书面形式的正式劳动合同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书面形式的集体合同以规范集体劳动关系,通常意义上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都称之为劳动契约。无论劳动合同协调个体劳动关系,还是集体合同调解集体劳动关系,本身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劳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劳动契约不可能规范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不可能针对每一个职工的期望、心理需求而体现出个性化的内容,格式化的劳动契约并不能满足不同职工的需求。
事实上,劳动关系双方除了正式的劳动契约外,还存在着非正式的无形的心理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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