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经济分析

2011-11-14金伟峰李云兰

关键词:补偿金效用补偿

金伟峰,李云兰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法学研究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经济分析

金伟峰,李云兰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经济效用是法律的价值之一,在分配有限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金时也应该考虑其经济效用。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未涉及具体的补偿金额。现运用消费者均衡理论来研究如何分配国家有限的补偿资金,使每个被害人能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用,提高其满足度,进而实现社会和谐。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总效用;边际效用

法经济学派代表人物波斯纳大法官认为,经济学是对法律进行分析的有力工具,在一个资源有限的世界中,经济效用是法律的价值之一,表明一种行动比另一种更有效,当然应该成为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并进而指出:“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意义是指效益。”[1]我国著名学者顾培东也曾提出:“当代社会中法律正义或公正内涵的界定,也需要借助资源使用与配置的效益来评价某些行为的正义或公正性,甚至直接可以用效益作度量。”[2]因此我们在研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时必须考虑补偿资金的效用,使补偿资金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被害人的生活。

一 我国现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及其性质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状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对因遭受特定犯罪损害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而陷入严重生活困境的被害人及其被扶养人,由国家通过法定程序给予其一定物质补偿的补救制度。[3]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只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草案)》建议稿。但有不少地区建立了各种形式的被害人补偿救助试点,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如浙江台州市人民政府建立的地方政府主导型司法救助制度,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建立的检察院主导型,以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市政法委、财政局建立的法院主导型等。[4](PP.174-179)

我国香港地区在1973年就制定了《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这一计划包含了两种性质的被害人援助制度:被害人补偿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本文只涉及该计划中的被害人补偿制度)。被害人可以向补偿委员会申请受伤补助、伤残补助、殓葬补助及死亡补助,通常是一次性补助。殓葬补助是每人10 610元,委员会一般都从速发放。死亡补助区分被害人是否为家中唯一的谋生者,若被害人是家里唯一的谋生者,其受养人中的第一名可获97 030元补助,其余每人8 090元,补助总额最高为137 480元;若被害人家中还有其他谋生者,则第一名受养人可获48 520元,其余每人可获8 090元,补助总额最高为88 970元。伤残补助额从116元到116 440元不等。受伤补助根据受伤的程度,补偿额从507元到42 270元不等。[5](PP.173-174)

在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补偿审议委员会先审查申请人有无维持生活的能力及有无其他扶(抚)养人,有无维持生活的能力是指申请人的资产状况。然后根据“九十年台闽地区简易生命表”计算申请人的剩余寿命,得出被害人应负担的扶(抚)养费。台湾还对补偿金的最高数额作出了规定。被害人受伤支出的医疗费最高不超过新台币40万元;被害人死亡支出的丧葬费最高不超过新台币30万元;被害人死亡导致无法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最高不超过新台币100万元;受重伤的被害人丧失或减失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上的需要,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100万元。[6](P.85)如果申请补偿的被害人遗属为未成年人,在其成年之前,其补偿金得委托犯罪被害人保护机构信托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

比较而言,香港的补助金额较低,若受养人没有资产及其他收入,则无法满足受养人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但殓葬费从速发放,解决了申请人安葬刑事被害人的燃眉之急。补偿委员会还会根据案件的调查进度,给申请人发放符合资格的其他补助。台湾的补偿数额相对较高,且考虑了受养人的剩余寿命,使受养人的未来生活有了保障。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性质

在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发展的过程中,有学者提出按照略低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补偿刑事被害人。现行《国家赔偿法》第33条和第34条规定的赔偿标准是: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标准计算:(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我们认为,上述主张有失偏颇,因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不同于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国家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在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时所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或责任,采用的是国家责任说。国家补偿采用国家责任说的理论依据是国家垄断了惩罚犯罪的权力,国家应当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若国家不能防范犯罪且不允许公民采用私刑,当被害人无法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时,国家就应当为其没有履行好防范犯罪的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是被害人的所有人身及财产损失。但是按照国家责任说推导出的这种标准进行赔偿,明显超出了中国财政的负担能力。所以刑事被害人的赔偿采用国家福利说更为可取。

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若采用国家福利说,则是强调对损失的填补,是对既定的损害后果的补救,它既不以侵权为前提,也不要求补偿额与实际损失相当,而是一种基于公平或道义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我国宪法第4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因此,带有福利性质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救助由于犯罪侵害而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供养的人最大限度地摆脱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陷入的经济困境,使其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状态。刑事被害人除了接受国家给予的补偿,还可以接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带来的效用,比如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义务教育等,从而使其损失得到进一步的弥补。

二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标准的确定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经济效用

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给予被害人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本身并不能给被害人带来任何作用,只有用来购买消费品,才会产生作用。补偿金到底能产生多大的作用,需要以消费品为中介,用经济学中的效用来衡量。

刑事被害人得到国家补偿后,他们购买各种消费品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被害人购买的消费品各自都有总效用的最大值。根据总效用最大值,我们已得到此时这一消费品的数量,乘以该消费品的市场价格,得到被害人在该类商品上的消费额。用于满足基本生活的消费品种类是有限的,可以分别求出总效用最大值及其消费额,从而得到用于满足基本生活的总金额。若刑事被害人得到这一补偿金额,其生活就基本满足。鉴于我国财政负担能力有限,不能给刑事被害人提供这一额度的补偿金。但根据上述理论,我们可以合理分配国家有限的补偿资金,让刑事被害人过上尽可能好的生活。

(二)国家补偿标准的确定

国家有限的补偿资金先发放给各省,再由省发放到市,逐级发放,直至被害人手中。要让这有限的补偿资金实现效用最大化,根据消费者均衡理论,就应该使分配给各个被害人的补偿金的最后一元钱所带来的边际效用相等,即在国家补偿资金限制条件下,求效用函数的最大值。

假设国家全年的刑事被害人补偿资金为M,需要把M分配给全国32个省级行政区(不包括港澳台),每个省全年需要补偿的被害人个数分别为q1、q2、q3……q32。由于各省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同样的补偿额会给被害人带来不同的效用,我们以各省的年平均收入作为各省分配到的金额的系数,调整各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假设调整各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因子为a1、a2、a3……a32,分配到各省每个被害人手中的金额为x1、x2、x3……x32,则被害人受到国家补偿的总额限制条件可用公式表示为:

a1q1x1+a2q2x2+a3q3x3+……
+a32q32x32=M

(1)

分配给每个被害人的补偿金的最后一元钱的边际效用就是被害人补偿金的边际效用与各省被害人的人数之比,被害人拿到的补偿金实现效用最大化的均衡条件用公式表示为:

(λ为货币的边际效用)

(2)

由于每个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同样的金额买到的商品效用也不一样,假设各省的总效用为:

(3)

MU=2αnxn+βn

(4)

把式(4)代入式(2),可知

(5)

即: 2α1x1+β1=a1q1λ

2α2x2+β2=a2q2λ

2α3x3+β3=a3q3λ

…………

2α32x32+β32=a32q32λ

令: [Q]=(a1q1a2q2a3q3…a32q32)

[x]=(x1x2x3…x32)

(6)

根据方程(6),可知:

(7)

将式(7)代入式(5),可知:

(8)

将λ代入式(8),即可得到各省的刑事被害人补偿金额xn。

但国家补偿有其最低限,是满足最低层次的需求。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求由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8](PP.126-129)需求的层次越低,需要的强度就越大。所以当被害人无法从加害人那里获得赔偿时,国家应该义不容辞地提供最低层次的需求——生理需求。此处的生理需求是指衣食、住房、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6条也对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的最低费用作了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三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资金的筹集途径

被害人要得到补偿,首先要有补偿资金,否则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我国可以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基金,基金有三个来源,即国家财政拨款、监狱服刑者的部分劳动收入以及社会捐助。

补偿资金首先来源于国家财政。“财政拨款应当成为基金的主要来源,首先因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国家的责任,理应由国家财政支付。”[9](P.65)国家负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当被害人无法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时,当然应该由国家进行补偿,保障被害人的基本生活。

补偿资金可以来源于对罪犯的罚没收入和监狱服刑者的部分劳动收入。在我国大约有80%(这一数据是指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因没有破案导致被害人得不到赔偿以及法院判决赔偿但无法执行成为空判的比率之和)的被害人无法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在入狱之前罪犯没有财产可用于赔偿被害人,入狱后罪犯的劳动为监狱创造了一定量的收入。这些收入一部分用于维持监狱的正常运转,还应该从中留出一部分来作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资金。这是因为一方面国家拨给监狱的经费在逐年增加,监狱不需要这么多的服刑者的劳动收入来维持监狱的运转;另一方面,罪犯必须为过去的错误承担责任,把他们的部分劳动收入用来补偿被害人。

社会捐助可以作为国家补偿金的来源补充。庇古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认为,一个人越富有,消费收入在他的全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就越小。富裕的人失去一小部分收入,从满足他们生理需求的角度看,只是微不足道的损失。而穷人如果获得相同数量的收入,就能满足他的生理需求,甚至满足了安全需求。可见,收入从富人手中转移到穷人手中,能得到更大的效用。所以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资金可以由富人捐助,转移富人的部分闲散资金,提高资金的社会总效用。

此外,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国家出于道德的义务,因此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仅仅具有一种先行替代性补偿的性质。补偿金在拨付给被害人后,国家就相应取得了被害人对有关赔偿义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国家通过这种权利的行使来补充自己的资金来源。但是此种代位求偿应限制在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的范围内,如果国家因这种权利的行使而获得的赔偿数额超过其向被害人支付的补偿金,理应将多余部分支付给被害人。

[1]波斯纳.法律之经济分析[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2]顾培东.效益:当代法律体系的一个基本价值目标——兼评西方经济学[J].中国法学,1992,(3).

[3]马传生.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思考[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06.

[4]田思源.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与救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曲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6]卢希起.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08.

[7]金雪军.微观经济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1.

[8]苏东水.管理心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9]郭建安.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AnEconomicAnalysisofStateCompensationforVictimsofCrime

JIN Wei-feng, LI Yun-lan

(Guanghua Law School,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08, China)

Economic utility is one of the legal values. When we distribute the finite state compensation to criminal victims, economic utility must be considered. At present, the state criminal victim compensation system hasn’t been established yet. The relevant system fails to cover the specific amount of state compensation. This paper aims to figure out an optimal method to distribute the limit state compensation with the theory of consumer equilibrium, fulfilling its objective to achieve maximized individual economic utility on behalf of the victims, thereby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victims of crime; state compensation; total utility; marginal utility

2011-07-12

“211工程”第三期国家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转型期法治的理论、制度与实证研究”(203000-123210301)的阶段性成果。

金伟峰(1965-),男,浙江杭州人,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行政法和国家赔偿法研究;李云兰(1983-),女,浙江德清人,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主要从事刑事赔偿和法律经济学研究。

D925.2

A

1674-2338(2011)05-0080-04

(责任编辑:沈松华)

猜你喜欢

补偿金效用补偿
小学美术课堂板书的四种效用
无功补偿电容器的应用
2019离职补偿金计算公式一览表
解读补偿心理
论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功能
纳米硫酸钡及其对聚合物的改性效用
几种常见叶面肥在大蒜田效用试验
玉米田不同控释肥料效用研讨
植物补偿和超补偿作用
北京:上游水质不合格 下游区县将收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