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证据规定》给刑事辩护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
2011-11-06傅锐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傅 锐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两个《证据规定》给刑事辩护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
傅 锐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两个《证据规定》对律师辩护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从总体内容和框架来看,不仅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和突破,也与律师制度建设密切相关。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再次凸现刑辩律师专业化与执行力问题。律师如何驾驭两个《证据规定》,如何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取证、举证和质证,既是机遇又是重大的挑战。全面了解、准确分析两个《证据规定》实施后律师执业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确保律师执业权利,确保刑事辩护质量刻不容缓。
刑事辩护;证据规定;程序性辩护
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并于7月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证据规定)以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规定)。“这次规定的颁布似乎被大家认为由于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把死刑案件的复核权全部统一行使推进的,据说出现的情况是太约有百分之四十的案件不被复核,主要问题出在证据,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所以要制定这个规则。也有一种说法认为是近几年来出现了一些引起中国社会高度关注的个案,比如讲赵作海案件,我个人认为似乎是有这么一个背景,但是似乎不仅如此。因为从2008年开始到2009年如火如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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