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入监罪犯激励机制的思考
2011-11-06贺建华王亚斌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北京102609
中国司法 2011年12期
贺建华 王亚斌 于 龙 (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 北京 102609)
张 灵 (司法行政学院 北京 100125) ■文
关于新入监罪犯激励机制的思考
Reflection on the Incentives Mechanism for New Inmates
贺建华 王亚斌 于 龙 (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 北京 102609)
张 灵 (司法行政学院 北京 100125) ■文
唯物辩证法内因和外因辩证关系原理认为,事物的内部矛盾 (即内因)是事物自身运动的源泉和动力,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部矛盾 (即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第二位的原因。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同样罪犯改造工作,也具有这样的属性,罪犯内因起主要作用,监狱机关及民警的工作作为外因,只能通过内因而起作用。而激励作为激发人的行为的心理过程,恰恰是外因对内因产生影响的最直接动力。因此,在新入监罪犯管理过程中,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无论是在维护监管安全还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建立新入监罪犯激励机制必要性分析
在新入监罪犯这一群体中建立激励机制具有如下作用:
(一)建立新入监罪犯激励机制,可以培养新入监罪犯良好的改造动机,端正改造态度,消除对服刑的不适应。在罪犯入监之初,他们往往缺乏改造动力,没有明确的改造目的,更多的抱着混刑期、混日子的思想去面对服刑生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注意力和主要精力多停留在如何逃避改造,如何混泡刑期,如何应对监狱机关和民警的管理,这势必给监管安全带来隐患,提高改造质量也就无从谈起。……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