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法修正案 (八)》为依据 力促社区矫正由全国“试行”到全国“实行”
2011-02-19戴艳玲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监狱工作研究室主任北京100020
中国司法 2011年12期
关键词:法律
戴艳玲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监狱工作研究室主任 北京 100020) ■文
以《刑法修正案 (八)》为依据 力促社区矫正由全国“试行”到全国“实行”
戴艳玲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监狱工作研究室主任 北京 100020) ■文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第一次对社区矫正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把实践中的有益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既是对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为这一刑罚执行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以此为契机,应力促社区矫正工作由全国“试行”到全国“实行”新的发展阶段。
首先,《刑法修正案 (八)》对“实行”社区矫正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此前,在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中虽然有涉及社区矫正的相关内容,但是没有使用“社区矫正”这个语词和概念,而且相关的实践应用也是很局限的。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由此拉开了社区矫正试点的序幕。2004年底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明确指出:“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制度”,社区矫正作为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逐步推进从实践到法制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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