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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动邪念 东窗事发尝苦果

2011-10-26程万里

支部建设 2011年24期
关键词:贾某镇党委镇政府

■程万里

利欲熏心动邪念 东窗事发尝苦果

■程万里

不久前,长子县纪委对辖区内某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贾某违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贾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重复报支、私造补助等手法贪污公款12000余元。审理中,贾某对违纪事实供认不讳,对审理结果未提出任何异议。

那么贾某是如何“伸手”得逞的呢?这还要从贾某的一位特殊挚交说起。

特殊的挚交

2004年6月,贾某被镇党委任命为该村党支部书记。贾某在走马上任前,向镇党委提出的第一个要求就是“换精明人解某为该村会计”。为便于开展工作,镇党委最终同意了贾某的这一要求,解某的上任理财也为贾以后的贪赃枉法埋下了伏笔。贾某与解某之间到底有怎样的特殊关系呢?看了调查组与贾某的一段谈话笔录后,便可“管中窥豹”。

问:2006年12月30日,你和解某以修路工资补助名义各领2000元补助款,这是不是事实?工资补助是怎样定的?镇政府有没有规定?

答:是事实,是我与解某两人商定的,镇政府没有规定。

问:2006年12月30日,你打条领取2006年奖励款4000元,解某领取2000元,这笔奖励款是怎么确定的?

答:是我与解某两人商议定的,可能是2006年建大棚的奖励。

问:2008年12月30日,你和解某各领取栽树工资540元,白化工资400元,这些工资是怎么确定的?

答:是我和解某两人商议定的,这是我们两人的误工款。

问:2008年12月25日,你和解某各领取安路灯工资300元,这个工资是怎么确定的?

答:是我与解某两人商议定的。

问:2009年2月28日,你打条领取移民工资2500元,解某领取1500元,这个移民工资是怎样确定的?

答:是我和解某两人商议定的。

……

问:以上你和解某两人领取的补助款、工资款有没有经村两委会议研究过?有没有请示过镇政府同意?

答:没有经村两委会研究过,也没有请示镇政府同意,都是我与解某两个人商议定的。

那么,精明的“贤内助”解某又是如何回馈这位挚交的呢?这是调查组调查的一组数据:

2006年12月至2009年12月,解某以“工作马虎”为“理由”,在过录贾某经手的财务手续时,共计11笔支出款发生错误,少支多报款项9917.78元。

有这样一位懂得“照顾”人的领导,有这样一位“精明”的会计,两人有这样一层“特殊”的交情,可谓是“珠联璧合”,贾某走上违纪违法之路注定是必然的,只是迟早的问题了。

伸手的“第一桶金”

2005年12月,已是村支书的贾某在解某及其庞大家族势力的协助下,顺利地兼任了本村的村委主任,实现了集党政大权于一身的目的。2006年6月,上级部门组织村干部外出考察,考察结束后,贾某从承办单位处领到“中乡蓝龙(北京)文化传媒中心参会服务费8400元”税票一支作为报销凭证,同时,又从长治市农村政策服务协会开了一支8400元的普通收据,全部交给了解某,在集体账内做了报支。这次外出考察,贾某既见了市面、开了眼界,又凭空得到了一笔不小的“外财”,首次伸手便很容易地捞到了“第一桶金”。

人的私欲一旦放纵便像洪水决堤,不可收拾。初次得手后的贾某从此跃跃欲试,时刻寻找着“发财”的机会。

欲壑难填再伸手 东窗事发必被捉

2009年1月,格瑞克能源(国际)公司与该村村委签订临时占地协议,占用该村土地20.07亩。后贾某从该公司驻村办工作人员手中领取占地补偿款24084元。他并没有交解某入集体账务,而是直接发放农户占地补偿款20440元,余款3644元,贾某自己分得2000元,给了“挚交”解某1644元。同年12月28日,该村又收到格瑞克能源公司占地补偿款20440元,除发放农户后还余3644元,贾、解仍循“旧例”,贾某打条领取补助款2000元,解某打条领取1644元。

然而,贾某自认为与“挚交”解某之间的这种默契是“铜墙铁壁”,他人不可得知,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所谓:“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最终,根据群众举报,长子县纪委对贾某、解某进行了立案调查,鉴于贾某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向组织如实坦白其主要违纪事实,积极退出违纪所得,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贾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责令其辞去村委主任职务;其“挚友”解某也受到了应得的处罚。

结案后的思考

贾某在内外双重监督之下,频频向村集体财产伸手并得逞,这充分反映出当前对农村主要干部的管理还存在很大漏洞,必须引起各级各部门领导的重视。同时,归纳贾某踏上违纪违法之路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人生观扭曲、价值观倾斜是发案的内在动因。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极易滋生拜金主义,这种思想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产生了严重冲击,有些人甚至在上任之初就抱着“千年等一回,不捞白不捞”的心态。贾某正是由于受了这些消极因素的影响,导致人生观扭曲、价值观倾斜,错误地认为自己给村里办事情就应该获得报酬。在镇政府已经给他们发放工资的情况下,不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又私自打条领取所谓的补助。贾某在集党政大权于一身后,更是将手中的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

二、权力相对集中且缺乏有效监督,是发案的基础条件。综观本案,贾某所有违纪行为都是在村两委一肩挑、权力相对集中的时间段发生的。村内的民主理财小组形同虚设,这样的内部制约在贾某身上已无任何效力。本案中,在同一年度的同一支记账凭证上发生两支报账单(其中一支为重支),而审计部门在年度审计中对如此明显的问题却未能发现,使贾某在第一次伸手成功后,并没有得到及时的警告,增长了侥幸心理,如此“审计”不得不引起我们职能部门的反思。

三、“挚交”搭档的村干部组合是本案发生的温床。村干部特别是“三大主干”之间搞好团结、和谐共事,本是好事,这样既有利于稳定,也有利于发展,然而,一旦这种团结变味,势必会产生“连体怪胎”。反思本案,贾某之所以对本集体款项无所顾忌,索取如“囊中取物”,完全得益于其“挚交”的密切配合。贾某上任之初,向镇政府提出的第一个要求就是请“挚友”出山,并在以后的的利益分配中不忘给“挚友”留一杯羹。对于这样知己且懂得照顾自己的领导,解某即使对某些不合理手续有所怀疑,也就不置一词,悉数入账。本案中正是这两个人的特殊关系,使村内的党、政、财集中于一个利益“同盟体怪胎”,由此产生腐败也就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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