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元代的丁忧制度
2011-10-21章太长
中华文化论坛 2011年2期
关键词:制度
章太长
[摘要]
元代的丁忧制度沿袭了汉族固有的传统,也有自己的特色。作者主要从丁忧对象、丁忧请假、违例不丁忧、丁忧期限、丁忧待遇五个方面对这种制度作了论述。
[关键词]
元代;丁忧;丁忧制度
[中图分类号]K2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139(2011)02-0139-4
丁忧是指官员在父母去逝后,必须去官守孝的一种法定的制度,是“孝”的体现。元代的丁忧礼制沿袭了汉族固有的传统,也有自己的特色。
一、丁忧对象的演变
元代对丁忧对象的变化,包括以下两个层面:第一,丁忧对象的扩大;第二,丁忧对象的限制。丁忧对象的扩大主要是指在原来汉族官员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少数民族成员。这里的少数民族官员是以蒙古、色目人为主体。丁忧对象的扩大,在元代有一个发展过程。
在忽必烈时期,元廷沿袭了汉族传统的丁忧制度。官方文件有“父母之丧三年,天下之通丧也”的记载,但并未全面推行。大德二年(1298年)朝廷明文规定:“凡值丧,除蒙古、色目人员各从本俗外,管军官并朝廷职不可旷者,不拘此例。”即蒙古、色目人官员及在朝廷中占有重要位子且不可空缺的官员不在丁忧之列。大德八年(1304年)皇帝诏书称:“三年之丧,古今通制(原注:三年实二十七个月)。今后除应当怯薛人员、征戍军官外,其余官吏,父母丧亡丁忧终制方许叙仕,夺情起复不拘此例。”这里的怯薛,蒙古语的音译,即元朝禁卫军。诏书明确表示在职怯薛人员、征戍军官不在丁忧之列,因为这些军人担任宫廷警卫和戍卫边疆,其职位特殊且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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