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制度是社会管理的基础
2011-10-21佟绍伟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1年11期
■ 佟绍伟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北京 100034)
徐绍史部长对土地统一登记试点工作做出重要批示:“重点应突出产权制度改革,这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徐部长的批示可谓一语中的,切中要害。在土地纠纷占据社会矛盾半壁江山的现实情况下,更显示出其特殊的意义。
按照一般理解,做好社会管理工作,就是建立健全有关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的各项工作程序,提高社会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社会管理的机构队伍建设等等。毋庸质疑,这些措施对促进社会管理是绝对必要的。但是,如果仅仅停留于此,就忽视了社会管理的本质和基础,无异于扬汤止沸,可能陷入越管越乱、越乱越管的怪圈。
1 通过土地产权制度首先实现民众自我管理
要实现良好的社会管理,必须充分实现民众的自我管理;而要实现民众的自我管理,关键是建立完善的财产权制度,特别是土地财产权制度。只有在民众自我管理失灵的情况下,才需要政府去协调、调解、仲裁、判决。
所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就是通过制定颁布有关土地权利的法律法规,对土地权利的种类、名称、主体与客体、取得与丧失、内容与限制以及土地权利的变动和利用等做出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各种侵犯土地权利的行为和滥用土地权利的行为依法坚决予以制止和惩罚,从而保证土地权利人依法、顺畅、不受干涉、不受侵犯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一个完善、有序、健康的土地权利法律制度,将会杜绝绝大部分社会矛盾的发生,从而就会极大地降低社会管理的工作量,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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