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发展史海钩沉之五:三柱法与四柱法
2011-10-17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许家林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贺海燕
财会通讯 2011年4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许家林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 贺海燕
中国会计发展史海钩沉之五:三柱法与四柱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许家林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 贺海燕
三柱结算法(简称三柱法)是根据本期收入、支出和结余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通过“入-出=余[或收-付(支)=余]”的公式,来计算本期财产物资增减变化与结存的一种方法。三柱结算法中的“三柱”即意指该公式中的三大要素——收入、支出和结余。据有关史书记载,有关三柱结算法的最早运用,可追溯至《周礼》一书所载的时代。据其记载,西周财计组织中司会为计官之长,主管王朝财政经济收支的全面核算。司会下面另设有职内、职岁、职币和司书四大职能部门,其中:职内“掌邦之赋入”,掌管收入类籍书;职岁“掌邦之赋出”,掌管支出类籍书;职币“振掌事之余财”,即负责按类登记剩余财币;司书的职责在于掌握会计“籍书”,根据式法对财币进行登记与考核。这之中的“式法”,即是指三柱结算法的“入-出=余财”。据此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已经产生了三柱结算法的萌芽。
三柱法经由春秋战国时代承继至秦汉时,已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普及。
首先是在官厅会计领域的运用。据秦简《效律》和《仓律》的记载分析,三柱法在秦代的官厅会计核算中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在月度和年终结算时计算财物的结余数额;二是在新旧官员交接时,计算交接数额。同时,计算出的账面余额要同实际库存余额核对,如果二者有差异,则要追究责任,查明原因,并把会计籍书上的数字调整为实际库存结余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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