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原理新探
2011-10-17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徐峰林
财会通讯 2011年4期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徐峰林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原理新探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徐峰林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出口时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于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生产企业不可能准确预测自己未来生产产品的内外销比例,因而往往将已付了进项税额的材料物资用于统一生产,不能实现材料物资的“专料专用”。这就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核查企业有多少比例的原材料用于外销产品的生产,也就很难确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所以税法规定生产企业使用“免、抵、退”税政策。但是计算概念模糊、过程繁杂。鉴于此,笔者引入“剩余债权”概念,并结合增值税征税原理,阐述“免、抵、退”税的实质。
二、“剩余债权”概念引入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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