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调控中的房产税如何开征
——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贾康
2011-10-10冯京津
中国房地产业 2011年1期
○ 本刊记者 冯京津
房地产调控中的房产税如何开征
——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贾康
○ 本刊记者 冯京津
记者:经过去年几次宏观调控,您是怎样看待房产税征收的意义?
贾康:现在讨论的房地税,实际上必须放在一个宏观市场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中国完成现代化这个全局里面来看。现在的房地产新政调控,也应从全局视野出发,必须强调税制方面的建设。住房不动产保有环节的税制改革是我们这一轮房地产调控新政中需要解决的制度建设的内容。如果我们不能实质地做出改变,那么这一轮房地产调控的新政,虽然在信贷、行政等等方面,升级加强制约种种措施不断出台,但是仍然不能够改变这一轮调控和过去已经有过调控的那样的基本性质的一致性。目前用的信贷手段、行政手段、交易环节实施手段以前都用过。你说它现在手段更严厉一些,但是总的觉得不能令人满意。目前房地产调控中就应该在信贷手段、行政手段之外,加上改革深化制度建设和法制进步的因素。这样才能够在标本兼治中体现治本为上的调控水准。
记者:请您谈谈为什么要在住房保有环节上开征房产税?

土地财政受到很多的抨击
贾康:房产税也就是前些年所谈的物业税。有关部门认识到它的立法程序可能比较长,现行税制里能不能在改革试点情况下,就用现行税种加入一些实质性的物业税的内容,启动这个制度建设过程,那么就更为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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