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成果权”范式的固有缺陷及危机
2011-09-27余海燕
理论导刊 2011年7期
余海燕
摘 要:知识产权法调整不同于物权的财产关系,其客体独特的可替代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应是一个开放的制度体系。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不应仅仅局限于当初的智力成果权范式,它必须随着技术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而不断扩张,不可能停滞于某个时间点。因此,知识产权权利所指向的客体应当具有相当的包容力,能够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吸纳大量新出现的知识产品,即凡是市场需求能够成为商品并具有可替代性的脑力劳动所形成的知识产品都将成为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象。
关键词: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可替代性;知识产品
中图分类号:D923.17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1)07-0091-03
就现有理论而言,称得上是知识产权内涵式概念的,当首属智力成果权。无论知识产权理论如何日新月异,都不可能撼动“智力成果权”的权威地位。在试图给出知识产权概念的著述中,智力成果权说在数量上占据了绝对优势。由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出版物中采纳了智力成果权说,更加强了该理论的权威性。因此,要讨论知识产权的统一性客体问题,首先要讨论的就是智力成果权理论。
一、“智力成果权”范式的理论基础
智力成果权理论的提出和财产非物质化革命,是自罗马法以来私权领域里所发生的重大制度创新与变革。由此,知識产权的体系主要形成了文学产权、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几种形态。智力成果权理论认为,之所以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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