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自由概念
2011-09-25周德海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1期
周德海
论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自由概念
周德海
到目前为止,国内学术界对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自由概念的研究,存在着过于表面化的缺陷。在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中,“自由思维”是黑格尔构造法哲学理论体系的主体,他的法哲学理论体系是从“自由意志”出发,到“自由王国”的实现。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自由”,与爱因斯坦的“内心的自由”和“外在的自由”,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自由”思想,不仅为现代社会和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为马克思创立共产主义理论提供了直接的理论素材,而且对人类的创造性认识和实践活动具有启发意义。
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自由
贺麟先生在《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一文中认为:“《法哲学》一书充分表现了黑格尔的‘资产阶级与贵族阶级联合’专政的根本政治立场,也就表现他在德国当时‘半封建半官僚的专制政治’条件下,多少吸收了一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来‘赞助中等阶级’亦即赞助当时德国新兴的、比较软弱的资产阶级的倾向。这书的保守之处主要表现在黑格尔是以君主、贵族为这个联合专政的君主立宪制的主导方面。”[1]在贺麟先生看来,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的根本政治立场是倡导资产阶级与贵族阶级的联合专政,在这个联合专政中的主导方面却是君主、贵族。从根本上来说,黑格尔是“把哲学应用来替反动的普鲁士政府服务,这就使他的‘法哲学’成为表现他的政治观点和立场最保守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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