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协调
2011-09-22王添翼
群文天地 2011年16期
自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内部监督机制便兼采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两者功能的衔接与整合一直是研究的难点。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制度,均为舶来品,因此,在探寻其各自功能时,需先弄清其产生的特定背景与制度设计原旨。以此再对比我国公司治理现状,找寻我国公司治理内部监督机制难以发挥效用的主要矛盾;进而以此与两种监督机制的原本设计目的相比较,探寻制度理念与我国实际问题之间的差距,最终基于本土资源的特殊性,方可探寻两种监督机制间的整合问题。
一、“内部控制人”问题下监督机制的设置目的
1.域外经验:“所有”与“经营”分离所致的内部控制人问题。公司治理产生的基础是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的分离。传统的公司理论是奉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股东选择董事,董事作为股东的代理人或受托人,聘任并监督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股东经营公司。在股权较为集中、经营专业化程度较低的公司中,这种运行模式尚可以保障股东利益的最大化。①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资金来源渠道的拓宽,导致公司股权渐渐分散,此外经营管理的专业化分工要求加强,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便趋于分离。处于公司所有地位的股东,或是由于股权的分散而难以独立对公司经营产生实质影响;或是由于经营管理的专业化而导致信息不对称,亦难以对公司经营产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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