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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黄金矿业权的外资准入

2011-09-22黄梅艳

群文天地 2011年16期
关键词:法律

黄梅艳

我国的黄金资源储量总体来说较为丰富,不过有识之士也指出贵州、云南、辽宁等多个储量过百吨的特大型金矿山均被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外资矿业公司控股圈占,黄金开采大量掌握在外资企业手中,将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国家金融安全。①如何宽严有度地把握黄金矿业的外资准入,是我国矿业权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 我国矿业权的内容

我国将矿业权区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的内容即体现为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探矿权人享有七项权利:指定区域内勘查,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临时使用土地,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自行销售勘查中回收的矿产品。

同时,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在规定期限内施工、完成勘查工作;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查明主矿并对共生、伴生矿综合勘查、评价;编写勘查报告并提交审批;汇交勘查成果档案资料;遵守其他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勘查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井,消除安全隐患。

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从事开采活动;自行销售矿产品;在矿区内建设生产和生活设施;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权利。

同时,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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