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控制目标应主要根据居民支付能力确定
2011-09-06沈阳建筑大学管理学院孔凡文
中国建设信息化 2011年11期
◎ 沈阳建筑大学管理学院 孔凡文 战 松
近年来,针对我国房价不断高涨的状况,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进行调控。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其中的“坚决遏制”一词,既说明了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问题的严重性,也体现了国家抑制房价快速上涨的决心。2011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国办发〔2011〕1号文件首先就要求,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然而,在已公布房价调控目标的城市中,其房价调控目标大多与当地年度GDP或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目标相挂钩,将在房价上涨幅度控制在10%左右,使“房价控制目标”实质上变成了“房价上涨目标”。笔者认为,这样的房价控制目标是极不科学因而也是极不合理的。
首先,将房价上涨幅度与当地年度GDP增幅或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相等或相接近是极不科学的。居民购买力的大小,虽然与其可支配收入的增幅有关,但主要还是看其可支配收入的绝对数的大小。百姓能不能买得起住房,主要不是看房价的增幅是多少,而主要是看房价的绝对值即一套住房的总价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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