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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2011-08-27李秀梅

财经理论研究 2011年5期
关键词:企业

李秀梅,刘 芳

(1.内蒙古财经学院 财政税务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1;2.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01年实施以来,优惠政策使得西部地区的经济水平有了长足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2011年是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开局之年,总结和分析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新政策的完善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同时,对促进西部地区快速发展,缩小东西差距具有举足轻重作用。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1999年,国家正式提出西部大开发战略,200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具体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及具体内容。

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1.西部大开发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目录包括农林业、水利、煤炭、电力、核能、石油天然气、钢铁、医药等,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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