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治文化差异探源
——以恩格斯的“两种生产理论”为视角
2011-08-24李春华李文颖
唯实 2011年3期
关键词:生产
陈 阁,李春华,李文颖
(山东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泰安 271018)
中西法治文化差异探源
——以恩格斯的“两种生产理论”为视角
陈 阁,李春华,李文颖
(山东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泰安 271018)
恩格斯的“两种生产理论”为我们追溯中西法治文化差异的渊源提供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指导和重要的研究方法。物质资料生产在西方形成了法治文化,在中国则通过部族战争这一中介,形成了人治文化;人类自身的生产在西方成就了个人本位和意思自治的理念,在中国则由于礼治文化的影响,个人被置于团体之中,个人本位没有得到张扬。
法治文化;两种生产理论;物质资料生产;人类自身生产
中西法治观念存在着诸多差异。从法的文化属性上考虑,中国倾向于公法文化,而西方则注重私法文化的培养;就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而言,中国倾向于无讼,而西方则是正义,即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可以看见的正义;从法的精神上来看,人治是中国传统法的根本精神,法治则是西方法的根基所在;就法的本位来说,中国传统法是集团本位法,西方法则是个人本位法。对于差异产生的源头,有认为是地理环境决定的,也有认为是儒家礼文化影响的。我们认为,上述理解过于片面。法治文化是根植于特定文化式样中特定“法的精神”[1]5,而法治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中西法治文化差异的根源乃在于,国家产生之初中国和西方对世界意义的不同把握。恩格斯的“两种生产”理论,为我们探源中西法治文化差异提供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指导和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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