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quity”与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2011-08-24程王刚
唯实 201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程王刚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法政教研部,江苏 南京 210004)
美国“equity”与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程王刚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法政教研部,江苏 南京 210004)
“equity”,在我国通常翻译为“衡平法”。它不仅仅有“衡平法”的一面,还有“平衡措施”、“平衡原则”更加丰富的含义。它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体系,同时也是一个制度体系。在美国,它的发展和演化与司法审查交相辉映并行不悖。“equity”与司法审查制度都具有“反民主”的特征,它们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成果大致相同,但它们适用的范围、运用的主体、程序和运作以及目的都有很大的差异。对美国“equity”和司法审查制度追根溯源,梳理它们的来龙去脉,认清它们的共性和差异,有助于加深对美国的法治理念、人权观念以及权力制衡设计的理解,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也不无裨益。
“equity”;司法审查;共性;差异
我国研究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学者甚多,盛赞马歇尔大法官的学者也不少,这些钟情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学者们对美国公法以及权力制衡制度的研究让我们大开眼界,但他们似乎忽视了对美国私法的研究。这一方面固然与美国50个邦(州)私法制度的多样性和个性有关,另一方面也许可以归咎于大部分学者对美国私法研究价值的低估。英国的“equity”声名远播,但到了美国,“equity”的命运如何,它如何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它怎样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相互辉映?它与美国的司法审查有什么样的共性,有什么样的异曲同工之妙,又是怎样大相径庭?这些正是本文所致力研究探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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