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环境下非标准劳动关系调查分析
2011-08-21马跃如陈名波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1年8期
● 马跃如 陈名波 杨 兰
近年来,非标准劳动关系在我国迅速发展。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部分类型进行了规范,对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等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维护和促进一定程度上还是处于模糊和边缘化状态,对当前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体系构成了巨大的挑战。本文基于长株潭的调查数据,对新法环境下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发展状况作一分析。
一、非标准劳动关系概念分析
劳动法学界,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研究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少数学者提出了对非标准劳动关系概念的定义、特征、种类分析等,但并没有形成共识。最早的非标准劳动关系概念是Audrey Freedman在1985年一次会议上所提出的“暂时性雇佣安排”演变而来的。Freedman所概述的“暂时性雇佣安排”最初是用来描述 “由于企业单位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对于某项特定的产品、技术或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从而导致的对附条件且短暂的就业安排的需要”。董保华教授提出,非标准劳动关系是在灵活就业与制度转轨中产生出来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劳动关系。在我国何谓灵活就业还存在着争议。
按照《我国灵活就业问题研究报告》(2002年),所谓“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个或者几个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有学者认为,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形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