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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期费、滞期损失与提单签发延误损失在英国法下的认定——香港仲裁案例评析*

2011-08-15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初北平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

世界海运 2011年3期

文/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初北平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 史 强

滞期费、滞期损失与提单签发延误损失在英国法下的认定
——香港仲裁案例评析*

文/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初北平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 史 强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舶延误损失的认定(包括滞期损失与滞期费)与提单签发问题是常见的争议。本案作为一起比较典型的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独任仲裁员对于上述两个问题的裁决思路值得在航运实践中加以借鉴。同时,仲裁员的裁决对本案中一系列合同的达成与修改及错误扣船的争议加以认定,这些对于实践中处理合约纠纷也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滞期费;滞期损失;提单;口头合同;第三方

*本仲裁案例由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提供。如需详细案例请通过chu@chubplaw.com或shiqiang@chubplaw.com与作者联系。

一、案件事实概述

船东与租家于2006年8月30日达成租船确认书(fixture note),约定船东将T船租用于租家执行由印度H港与P港载运铁矿石至中国港口。在该租约执行过程中,应租家的要求,双方达成或修订了原租约确认书中的受载期(laycan)。该船在两装货港均产生延误。

在装货完成后,船东向租家发送了运费、滞期费及亏舱费的账单,总额达53万美元,但租家仅支付了部分的款项。同时,租家要求船东签发“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提单,但船东提出其已经签发“运费按租约支付(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提单,而租家一直拒绝提取该提单。之后,此局面由于租家支付了全部的款项并额外支付11万美元而化解,船东在收到租家款项后签发了“运费预付”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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