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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钻井平台立法利益平衡新探

2011-08-15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李天生

世界海运 2011年3期
关键词:船舶作业

文/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李天生

海上钻井平台立法利益平衡新探

文/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李天生

利益平衡是钻井平台立法的核心,船舶法律与钻井平台法律的利益平衡存在很大差异。应当以社会本位、世界本位价值导向与产业促进、利益保护制度需求之间的平衡为理论基础,达成钻井平台立法利益平衡,构建相应的制度体系。

钻井平台;利益平衡;船舶

钻井平台是海洋油气和其他矿产资源开发的基本载体。随着陆上油气资源的日益耗竭,含量丰富的海洋油气资源的开发越来越居重要地位,目前海洋油气产量已超过世界油气总产量的30%,而且新增产量(中国2010年为80%)大部分来自海洋。但钻井平台立法在我国一直没有提上议事日程,国际公约的制定也停滞不前。立法出现空白和遭遇挫折的原因并不是钻井平台问题不够重要。事实上,钻井平台国际国内立法空白的根本原因是立法理论一直围绕着其是否属于船舶、是否适用船舶和海上运输的相关法律进行研究。但钻井平台与船舶存在本质区别,现在的立法理论无法平衡其所涉的利益,因此不能平衡好相关的利益,也就无法完成科学的立法。

一、实现多方利益平衡是钻井平台立法的核心

德国法学家、利益法学派的创始人赫克认为:“法律是所有法的共同社会中物质的、国民的、宗教的和伦理的各种利益相互对立、谋求承认而斗争的结果。”[1]利益是法的原因,法起源于对立利益的斗争,法主要规范着利益斗争,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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