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薄弱学校改造与政府责任探析
2011-08-15王仕松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王仕松
(淮南师范学院 政法系,安徽 淮南 232001)
农村薄弱学校改造与政府责任探析
王仕松
(淮南师范学院 政法系,安徽 淮南 232001)
农村薄弱学校的存在是教育不公的表现,政府应维护教育公平,承担政治责任;进行教育标准的制定,履行行政责任;进行教育质量的监管与评价,执行法律与道德责任。实行教育行政问责制,以确保广大农村青少年享有公平教育的权利。
农村薄弱学校;政府责任;行政问责;教育公平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以下简称《纲要》)指出,“教育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城乡、区域教育发展不平衡,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滞后”。[1]中国80%的人口在农村,在校学生的80%也在农村。这两个80%决定了中国发展全民教育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当前农村薄弱学校办学条件简陋,经费不足;师资结构不合理,教师流动频繁;地理位置偏远,生源不足,学生生活贫困,辍学人数不少。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今天,强化政府对农村薄弱学校改造的主导责任,将有着深远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政府责任的内涵与外延
就公共行政的治道范式来讲,我国政府正经历着由“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的转变。[2]政府对学校教育发展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公共责任,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共责任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人员,必须对国家权力主体负责,必须履行自身的职责,从而为国民谋利益。狭义的公共责任仅仅指国家公务人员违反行政组织及其管理工作的规定违反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时,所必须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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