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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家族复兴与基层政权建设的关系研究述评

2011-08-15刘庆炬陈宏对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基层政权势力家族

刘庆炬,陈宏对

(淮南师范学院 政法系,安徽 淮南 232001)

近年来家族复兴与基层政权建设的关系研究述评

刘庆炬,陈宏对

(淮南师范学院 政法系,安徽 淮南 232001)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家族活动呈现复兴态势。部分地区家族势力增长,并以组织化的形式影响了基层政权建设。具有浓厚封建色彩、新中国建国后几乎销声匿迹的家族势力缘何会复兴,家族势力的复兴对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有什么影响,如何消除负面影响,这些问题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对此作一简要梳理,于关注者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农村家族势力;复兴;基层政权建设;解决方法

家族制度是我国古代重要的政治统治的辅助制度。数千年来,家族制度与专制政治、等级制度紧密结合,维护了帝王政治的稳定,建立了壁垒森严的等级秩序,实现了对广大乡村的有效统治。清末以降,随着专制政治制度的土崩瓦解,随着我国近代化、现代化历程的相继展开,农村家族组织和家族活动屡受打击。尤其在1949年新中国建国之后,公社化运动、文化大革命几乎彻底摧毁了农村家族赖以存在的组织、经济和文化基础,在文革结束之前,显在的家族活动已被完全禁止,从城市到乡村的强有力的政治控制禁绝了民间社会组织活动的可能。

20世纪80年代以来,广大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经济改革,以村民自治为主导的基层政权建设,使农村家族重新找到了活动的空间,只作为隐性存在的家族观念、家族文化有了释放和发展的可能。农村家族力量的变化及其与基层政权建设的关系问题,引起了不少学者的关注。其中,20世纪90年代研究家族问题较有影响的著作有王沪宁的《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1],冯尔康的《中国宗族社会》[2],折晓叶《村庄的再造》[3],徐扬杰《宋明家族制度史论》[4]等。笔者于2011年2月在中国知网检索时,以“农村家族”为主题词,有直接相关文献100余篇,与20世纪90年代相比,研究者对农村家族问题的关注度有明显的上升。研究涉及农村家族力量复兴的原因,以及相应的政治、经济、文化意义。本文主要关注农村家族力量的变化与基层政权建设的关系问题。

一、关于农村家族势力的复兴与原因

对于农村家族势力在何种意义上“复兴”,是否存在“复兴”,是全局性的还是局部的,“复兴”原因究竟是什么,研究者有不同的论述。

1.关于农村家族势力的复兴

如果农村家族势力的复兴界定在家族组织的恢复、家族活动的开展、家族利益共同体形成等三个方面,那么,所谓家族复兴在全国呈现出鲜明的地域性特征。

调查显示,自1989年以来,湖北省西河镇近百个自然村中几乎都成立了家族或准家族组织。家族活动主要有:选族长、修族谱、定族规、祭祖先等。1988年江西省南昌县修谱群众达数十万人;湖南省临湖县统计资料表明,1988年以来全县273个行政村中,有230个村成立了“清明委员会”、“家族委员会”等家族组织。[5]

而吕红平、王俊祥对河北省的调查则得出了不同的结论:河北省农村已基本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家族组织了。在所调查的77个村庄的250多个姓氏中,尚没有发现有明确的族长、有严格的族规、有族产、有族庙的完整的家族组织。在调查的250多个姓氏中,有27个姓氏续写了家谱,超过调查姓氏的1/10。而续写家谱的功能,强化家族势力的因素并不占主要地位。[6]

笔者于2010年对安徽省沿淮地区的凤台县LX村的家族活动进行了调查。L姓为第一大姓,约占该村总人口的60%。20世纪80年代以来,除了婚事、丧事依照当地民俗会聚集L姓的部分村民外,大规模、有组织的家族活动只有一次。2004年前后,L姓开展了一次规模较大的续写家谱活动,活动的目的并不在于凝聚家族力量,更多的意义在于文化方面。

袁北星对家族复兴的看法可能更为客观,他认为中国农村当前的家族复兴,无论在组织、规模还是在功能、影响方面,都不同于1949年以前的封建家族组织,且在不同的地区发展也不平衡。尽管不同地区的组织化程度不同,但以血缘关系构成的家族关系网络一直是存在的。尽管作为家族的外在显著符号的族田、祠堂、族谱等已被强制摧毁,但是家族文化产生并发展的社会土壤并未被根除,农民心灵深处对家族认同的观念和意识仍广泛存在。[7]

2.关于农村家族势力复兴的原因

对农村家族势力复兴的原因,研究者分别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概括。

第一,强调农民对社会支持的寻求。王臻荣[8]、肖云忠[9]等论者认为,农民社会资本的缺少和对社会互助的寻求,是部分地区家族复兴的重要原因。

袁北星的观点较有代表性。他认为,在农村现代化的过程中,家族作为农村社会关系网络的基本组成部分,已成为农民寻求帮助和支持的首选对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的阶段,农民所需要的某些社会功能还无法由社会保障体系完全承担,为家族组织在农村的存在提供了较大的空间,这也就决定了由家族文化所带来的一些传统、习俗还必将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存在。[7]

杨善华从人际交往的角度分析认为,国家权力的介入及其对传统空间的改造,使传统的对外交往的渠道受到了空前的抑制。在传统交往渠道大幅收缩的情况下,人们就更可能依赖那些幸存下来的、极为有限的关系网络。[10]

第二,强调家族对农民的情感意义。有论者强调人伦情感是家族势力得以发展的精神因素。这也是家族绵延至今的力量的源泉。“家族”作为一种势力,一种社会组织,经过几千年对人们不断的约束和影响,已经完全内化到人们的心灵深处,变成了一种社会情感的归宿和精神信仰的载体。[5]

第三,认为农村法制建设薄弱、社会控制弱化是家族势力复兴的原因。有论者认为家族复兴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村薄弱的法制建设和农民对法律的肤浅认知所导致的法律权威的弱化,在部分农民的头脑中家族的权威远远大于法律的权威。[11]有论者从社会控制的角度,突出强调家族势力的兴起与基层政权组织能力的弱化的关系。农村改革以来,基层政权逐渐失去了对农村生产的控制权与社会价值的分配权;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的自治组织,经济协调、服务功能衰减。所以,基层政权对村民生产、生活的控制力也逐渐由“刚性”变为“弹性”。这些也给家族组织的兴起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和契机。[12]

吕红平、王俊祥概括认为,农村家族势力重新抬头的原因在5个方面:家族存在的经济基础;聚族而居的环境因素;血缘上亲近的心理基础;家族文化复兴的思想文化基础;弱化的农村政权组织。[6]

以上论者多从对家族的否定意义上,讨论家族复兴的问题。也有论者对家族的复兴持充分的肯定立场,把家族文化的复兴作为乡村政治民主化、法制化的标志来看。肖齐认为,国家权力从农村收缩后形成的民间社会为家族文化的重生及其活动提供了契机和自由空间。这一自由空间正是由新的政治理念——民主、自治、法治架构而成。家族文化功能在这一时期的优化,则是新的乡村政治制度规整的结果。家族文化的百年变迁,其否定之否定的历史命运显示了中国乡村政治文化从强权政治、国家至上到民主法制的发展历程。并且,家族文化的现代转型昭示着,民主与法制观念正在成为中国乡村政治文化的主流意识。[13]

二、关于农村家族势力复兴对基层政权建设的作用

关于农村家族势力复兴对基层政权建设的作用,学界的认识呈现出鲜明的对立特点,有研究者持肯定态度,多数研究者则认为农村家族的复兴与现代化进程、基层民主化的潮流相违背。

1.家族势力复兴对基层政权建设的积极作用

农村家族能够以各种方式解决族内纠纷、处理族内矛盾、协调村际关系、保障村内治安,这些积极作用得到王臻荣[8]、丁耀[12]等研究者的肯定。袁北星也认为,当家族成员仅仅成为家族文化所赋予的民间权威时,他们又势必成为农村民主化进程中的一股不可低估的监督力量,对农村政治生活中出现的一些专制形成一定程度的制约。[7]如果家族所获得的公共权力得到了正确的使用,就会使农村社会得到治理和稳定。[14]

朱怀东认为,农村家族对农村的自治选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积极作用。第一,农村家族有助于创造农村自治选举所需的社会秩序,防止其他势力通过农村自治选举控制农村社会。第二,农村家族有利于维护农村自治选举后政权交接时的农村社会稳定。农村某些利益冲突,从家族利益出发晓以利害,往往能起到很好的作用。破坏选举工作的人会害怕自己在本家族中失去立足之地。第三,农村家族有利于弥补政府选举工作的不足。家族对农民工个人的控制要远大于村委对农民工个人的控制,由家族出面要求农民工回村参加选举效果要比村委出面好很多。其次,家族有助于弥补乡镇政府选举工作人员的缺乏。所以要正确改造家族势力,使其积极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15]

也有学者认为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家族问题。如有研究者认为,如果能够正确引导,家族势力也可以转变为增强选举竞争性的促进力量。通过对选举制度的完善,如实行选区制等制度,就能减少家族势力的不利影响。在未来乡村社会的发展中,家族组织能起什么样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研究。[16]

少数论者认为,家族遵从村民自治的规则,合法地参与选举,进入乡村政治,符合农民的利益要求,也体现了村民自治的精神。新时期的家族文化与乡村政治进入了相对的良性互动轨道。新的乡村政治制度并没有全面排拒家族文化,而是在规范中对其逐步引导和整合。家族文化则在民主、自治、法治等新的政治理念下逐渐实现自身的现代转型和功能优化。[13]

只有站在家族性善论或者家族中性论的立场,才可能充分肯定家族对村民自治的积极作用,更多的研究突出了家族的消极作用,主要集中于家族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干扰方面。

2.家族势力复兴对基层政权建设的消极作用

袁北星认为,因为进入权力领域,是家族成员希冀依靠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编织庞大而深厚的人脉网络,以扩大其获得各种资源的渠道,但由此必然带来裙带风的盛行,并为腐败的滋生提供极大的可能。[7]

王臻荣[8]、丁耀[12]、陈彪[5]等认为,家族势力复兴所引发的消极社会后果,已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改革、发展与稳定,成为制约农村社会发展和现代化的重要因素。第一,家族会因为狭隘的族内利益,操纵村民选举,干扰基层政权建设。第二,当宗族利益和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执行往往遭到扭曲变形,甚至遭到公然抵制,干扰了党在农村方针政策的落实和执行。第三,加剧族际矛盾,破坏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如很多地方因为宗族间的矛盾而发生的各种暴力事件。

有论者认为,家族势力的复兴阻碍了农村法制建设和民主进程。在有些地区,家族势力有时成为与国家的行政、司法权力相平行的一种权力,甚至以家法代替国法。一些村干部借助家族、家族关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家族关系建立党员联系户制度和设立民事调节员,无形之中把族权和政权糅合在一起。[17]

三、关于农村家族向基层政权渗透的方式

研究和调查表明,家族力量对基层政权的渗透既有组织化的方式,亦有非组织化的个人行为。

1.家族势力以组织化的形式向基层政权渗透

不少研究者认为,家族势力对基层政权的渗透,着重表现为有组织的控制选举,亦有向基层党组织的渗透。如吕红平认为,家族对农村组织的渗透和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基本方式:一是直接向基层组织安插其代理人。一些家族往往采取不支持、不配合异族村干部的态度,向上级组织施加压力。二是力争与村级组织平起平坐,这是那些与村级组织未能“合二为一”、或者说村级组织中没有家族代理人的情况下,家族势力干预村级事务的一种方式。三是当基层组织不能满足家族势力的要求,或者在基层组织出现工作失误时,一些不得势的家族势力就会借机闹事,使基层组织不能正常工作。四是干预和干扰村务活动,当村务活动与某些家族的利益发生矛盾时,就会受到他们的抵制和干扰。[18]

有论者认为,部分地区村党组织出现了家族化的倾向。农村宗族家族组织的结构对村党组织的内部权力配置有着直接的影响。各宗族家族的势力大小决定着哪一派势力紧紧控制党组织大权(实际上就是当选为村书记)。在当前的一些村庄,宗族家族势力的兴起导致了村党组织家族化的倾向。[19]

2.家族势力以非组织化、非正式的形式向基层政权渗透

苗月霞[16]、瞿华[20]的研究以及有关调查显示,家族对村委会选举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但并非是有组织的、正式的影响。实行村委会成员的直接选举,为选民投票时的家族心理和家族取向留下了释放空间。家族影响选举的特征,还表现为零碎的、自发的个人行为,而不是以家族或房股组织形式来展开竞争。农民在选举时时刻区分“自家人”和“局外人”这两个概念,因而,在每个乡村的选举中,一般的村民都会把选票投向同族候选人。

河北省的调查显示,在77个调查村中,有48%的支书、45%的村主任、34%的会计等主要职位,均为本村第一大姓成员。吕红平、王俊祥认为虽然不能肯定这与家族活动有必然联系,但也不能排除家族活动因素的影响。[6]

笔者对安徽省沿淮地区的凤台县LX村的调查显示,20世纪80年代以来,该行政村的书记、村长均由第一大姓L姓的人担任,虽然没有发现利用有组织的家族活动操纵选举的情况,但家族观念对选举的潜在影响不能排除。

农村家族向基层政权的渗透,除了具体的家族利益、家族观念等原因外,经济、政治上的依附性是家族成员投向家族,支持本族成员获取基层治理权力的根本原因。而中国传统的人情关系、面子文化也使得家族成员以非组织化的方式在选举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解决农村家族势力向基层政权渗透的方法

解决农村家族势力向基层政权的渗透问题,不同的研究者分别从经济、文化、法律和具体的选举操作上提出了不同的对策建议。

有论者认为,最根本的办法就是把农村经济搞上去,实现农业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以现代的、科学的、先进的精神文化来满足农民日常精神生活的需要。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民主化、法制化建设,严厉打击家族势力的非法活动。[12]

有研究者建议,用组织和法律的手段抑制、消除家族势力对政策和社会体制的干扰。一方面加强基层组织自身建设,使之具有对家族势力的抗干扰能力和对政策的强大的执行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从法律上规定家族组织活动的范围。[5]

不过,雷海峰认为,法制视野的解决方案实际上难以奏效。源于西方的法律传统所承载的规则、观念、价值与中国农村的规则、观念、价值相去甚远。作为现代国家推进法治的关键一环,村委会已被异化为家族力量,它成了家族势力的载体。这样,现代法治难以深入千家万户。在乡村,现代法治将被排斥或被扭曲。[21]

有学者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解决大姓干政问题的办法,认为必须在选举操作上想办法支持和保护小族小姓势力,防止大家族专权的出现。[22]从家族乃同姓聚居而成出发,有论者认为,应当适当撤并行政村,改变现有居住模式;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推进城镇化建设,打破城乡二元结构,铲除家族势力的滋生土壤,荡涤农村小生产观念及封建宗法观念。[23]

笔者也认为,解决经济问题是最为根本的方法。目前我国农民在经济上尚不能完全独立。在2004年取消农业税之前,我国对农业一直采取高积累政策,农民除了要承担较高的农业税,还要向集体缴纳各种提留,农民收入水平提升较为缓慢。农业税的取消无疑增加了农民收入,但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依然严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日渐拉大。如2004年全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93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22元;2010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919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4]虽然增幅差距不大,但实际收入差距愈加明显。不仅如此,农村居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也是农民经济不能独立的重要原因。随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不断推广,农民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实惠。但当前乡镇医疗卫生水平依然较低,农民对之并不信任,一旦有重大疾病,往往选择县区级或者地市级医院就诊。随着就诊医院级别的增加,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就会有比例的大幅减少。农村因病返贫、有病不医的现象依然较为普遍。农民一旦面临经济上的困难,除了向血缘上较为亲近的家族成员或其他亲友求助,别无它途。经济上对家族的依附性必然形成政治上对家族的依赖和信任。所以,要防止家族势力向基层政权的渗透,必须想方设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

结束语

家族是传统社会的产物,承载着传统社会的利益结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文化心理,甚至至今还发挥着塑造中国人人格结构的巨大作用。中国人生活中深切需要的人情关怀、资源支持(包括政治资源、社会资源、经济资源),都可从所在家族部分甚至全部获得。现代化所希求的是科学、民主、法治,家族现象的出现与这一现代化前景背道而驰。“复兴的中国农村家族毕竟是一种具有浓厚封建迷信色彩的传统组织的移植和再造,它赖以发挥上述作用的主要原则不是国家法律、党的方针政策以及法理社会大家共同遵守的公共准则,而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传统习俗和封建纲常。”[8]而现代化远景的实现需要一个过程,短期内采取几项具体政策是不可能消除家族对农民甚至中国人的影响的。所以,必须把家族现象置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程中来看,只有推进经济结构、政治结构、文化心理结构的现代化,才能逐步减少家族对乡村政治和经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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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68

A

1009-9530(2011)02-00012-05

2010-12-25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AHSK03-04D58)

刘庆炬(1974-),男,安徽凤台人,淮南师范学院政法系副教授。陈宏对(1950-),男,安徽淮南人,淮南师范学院政法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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