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的理念调整与制度设计
2011-08-15王德新
邯郸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王德新
(山东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济南 山东 250014)
一、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
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在科学的理论指导下进行,否则,就会走入误区或者缺乏实效性。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一个具体表现,在探讨社区矫正的制度构建之前,有必要重新认识行刑社会化的理论基础。
(一)刑罚人道主义
现代刑法学理论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只是为了惩罚,更主要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和矫正罪犯。因此,刑罚的执行必须遵循人道主义精神。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思想,最早可以追溯至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当时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贝卡里亚就曾提出:“为了不使刑罚制度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1]133从历史上看,刑罚的发展也确实经历了从死刑、肉刑到监禁刑的转变,如今,刑罚制度在国际社会中已经进入以非监禁刑为主的历史阶段。社区矫正制度是现代意义上行刑人道化、文明化的产物,它避免监禁刑给服刑人员造成肉体和精神的痛苦,转而通过社区服刑的方式给予矫正对象最大的尊重和帮助,以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二)教育刑理论
从刑法理论的发展史看,它是沿着两条主线发展的:一是强调客观之罪,注重报应之刑,称为客观主义的刑法理论、刑事古典学派、旧派;二是强调主观之罪,注重教育之刑,称为主观主义的刑法理论、刑事社会学派、新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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