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属性
2011-08-15储成兵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年22期
关键词:经济
□文/储成兵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不断涌现。目前,大多数联合社没有经过登记注册,但也有部分地区通过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搭建了登记注册的平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承认其法人资格。但是,整部法律中未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相关规定。本文从理论上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属性及其地位,从法理学角度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属性及法律特征等问题进行分析。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属性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这几个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值得关注的主要集中在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以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两方面。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对于法人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保障。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财产构成存在以下几种类型:第一,通过其成员,即参与联合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缴纳会费的方式出资组成;第二,通过募集设立的方式由基层社参股;第三,以政府财政支持作为联合社财产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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